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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火生:實踐是政策創新的源頭活水
《實施意見》令人印象最深的一點是:實踐是政策創新的源頭活水,其中很多新的舉措都是在總結各級政協過去多年實踐探索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同時,《實施意見》也為未來的實踐探索預留了足夠的創新空間。
不久前,中共中央印發了《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這是中共中央于2015年1月頒發《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之后出臺的第一個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就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基本內涵、發展歷程、重要原則等問題提出了新的概括,在加強政協協商的制度化、程序化方面提出了具體的落實措施,增強了文件的可操作性。這份文件令人印象最深的一點是:實踐是政策創新的源頭活水,《實施意見》中很多新的舉措都是在總結各級政協過去多年實踐探索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同時,《實施意見》也為未來的實踐探索預留了足夠的創新空間。
《實施意見》注重總結各級政協協商民主的成熟經驗,努力將其上升為制度規范。《實施意見》中絕大多數的規范性要求都是建立在扎實的經驗基礎之上,這些制度規范都是各級政協近年來實踐探索的結晶。例如,第10條“完善雙周協商座談會制度”的相關要求就是根據全國政協過去一年多的實踐經驗提煉而成。可以說,自2013年11月,雙周協商座談會在時隔48年之后重啟以來,全國政協對具體的協商形式和相關的制度保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有效地貫通了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使四種重要協商形式集中在一個平臺上展現。在全國政協的示范效應之下,很多地方政協也舉辦類似的協商座談會,有的也保持雙周的頻率(如天津市政協、北京市海淀區政協),有的則因地制宜,改為雙月協商座談會(如青海省政協、濟南市政協、株洲市政協)。正是在總結各級政協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實施意見》提出了關于雙周協商座談會的議題確定、與會人員的邀請、會前準備、協商成果的報送等具體規定,并要求“地方政協可結合實際,對協商座談會等活動作出安排”。
《實施意見》第22條“提高聯系群眾能力”中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推廣委員聯系點、委員網上信箱等聯系群眾的新方式”。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協都在探索搭建協商民主向基層延伸的平臺,例如,山東省政協從2011年起,推動在鎮街成立政協工作室,激發了基層政協委員的參政議政積極性,解決了政協“一年一次會,會后沒有事”的狀況;杭州市推進政協工作向基層延伸,在全市100多個鄉鎮(街道)設立政協聯絡機構,為基層黨委政府和政協委員、社會各界搭建協商平臺;深圳市突破傳統協商方式,搭建兩個新的協商平臺:一是創辦社會各方參與的協商平臺———“委員議事廳”,把協商平臺放到廣場上、搬到市民中,至今已成功舉辦了16場,增強了協商的廣度和深度。二是委員深入界別和基層開辦“委員社區講堂”,在半年時間里舉辦了133場講座,通過動態的開門協商,改變了政協協商集中在上層精英、局限在辦公大樓內的傳統做法,使人民政協協商民主與人民群眾貼得更近了。正是這些生動的實踐為《實施意見》的制定提供了豐富的素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使《實施意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實施意見》鼓勵各級政協根據中央精神進行新的實踐探索,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創新預留了空間。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是一項具有開創性的事業,需要我們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加以推動。但是,有些問題還存在爭議,《實施意見》不回避這些有爭議的問題,也不急于對各級政協的探索進行簡單的裁定,而是鼓勵通過實踐探索來為理論上還存在一些模糊認識的問題尋找出路。例如,關于人民政協參與立法協商的問題。近些年各級政協都對政協參與立法協商進行了大膽的探索,有20個省級和副省級市的協商規程明確規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起草和修訂過程中的重要地方性法規,應該納入協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各級政協對人民政協參與立法協商具體路徑的設計不盡相同。全國政協2014年就《安全生產法》修訂進行了立法協商,其流程是由國務院法制辦將立法草案報告中共中央,由中共中央將立法協商的任務交給全國政協,全國政協組織委員開展協商;北京市2013年底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進行了協商,其流程是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面請示市委,由市委轉市政協黨組辦理,在市政協開展立法協商;山東濟南市自2006年以來開展的立法協商活動,則是由市人大直接委托市政協就法規草案進行協商,并在立法過程中與政協保持緊密的工作聯系。
在實踐中,在政協進行立法協商的效果是非常好的,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根據政協委員的意見,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的61條進行了修改,涉及83處。上海市政協委員在對《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開展協商時,提出意見66條,40條被采納;委員針對《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提出的意見采納率更高達93%。
但是,人民政協立法協商究竟應該按照何種方式操作比較合適,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部門都存在一定的分歧。對于這個問題,《實施意見》沒有回避,也沒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在實踐中豐富協商內容。鼓勵各級政協根據形勢發展,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結合實際豐富協商內容,拓寬協商范圍。政府起草一些重要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視情可在政協聽取意見。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等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這就為實踐的進一步探索預留了空間。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為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必須始終堅持以實踐為先導,通過實踐探索來推動制度創和政策創新。把能做的事情先做起來,不斷在豐富的實踐活動中檢驗工作方法、總結積累經驗,并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將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固化起來,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推進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邁上新臺階、取得新成績。
(作者系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政治學系副主任、副教授)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談火生 實踐 政策創新 《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