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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間借貸成第二位民訴類型 應盡快制定新司法解釋
原標題:最高法:民間借貸成繼婚姻家庭后第二位民訴類型
中新網8月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今日介紹,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新舊動力轉換的關鍵時期,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是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
杜萬華介紹,在此背景下,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金融和法律體系相對不健全,民間借貸存在一定負面影響,其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一直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邊緣;其盲目、無序、隱蔽的缺陷日積月累疊加凸顯,民間借貸風險漸增,隱患愈加突出。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
杜萬華指出,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杜萬華表示,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1991年曾頒布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但因經濟社會的變化,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發展需要。
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準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法 民間借貸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