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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

2015年10月30日 09:34 | 作者:浦興祖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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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十年間,政協所開展的協商民主實踐,無論是順境還是逆境,都為政協擔當起協商民主“專門協商機構”的使命,奠定了基礎。

  ■對于具有協商傳統的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角色、地位與使命之定位,從“唯一”到“重要”,再到“重要+專門”,正是認識的逐步深化。

  政協與協商民主有著天然的聯系。政協一誕生就圍繞建立新中國這一重大歷史課題,發揮了中國式協商民主的優勢,成功地完成了協商建國的偉業。數十年間,政協所展開的協商民主實踐,無論是順境還是逆境,都為政協擔當起協商民主“專門協商機構”的使命,奠定了基礎。

  為什么政協是協商民主的“專門協商機構”?

  應當深刻理解政協是協商民主的“專門協商機構”,正確把握政協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中的角色、地位與使命。

  2006年發表《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使用了“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的概念,并強調“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大特點”。協商民主的內涵與概念的提出,給政協系統以極大的鼓舞。但是較早時,有些政協委員與政協工作者把協商民主僅僅理解為“是政協一家的事”,政協被視為協商民主的“唯一”協商機構。當然,少數學者也曾有過此類觀點。

  十八大報告對于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作出重大部署。強調協商民主廣泛、多層的同時,將政協突出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據此,我們也可以將政協理解為協商民主的“重要協商機構”。我稱之為“重要論”,或曰認識處于“重要論”階段。由“唯一”到“重要”,是力圖準確定位政協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中的角色、地位與使命,是人們有關這一定位的認識上的進步。

  習近平總書記在9·21重要講話中,既沿用十八大關于“重要渠道”的提法,同時還提出了政協是協商民主的“專門協商機構”的最新提法。對此,我稱之為“重要論”與“專門論”并用,或曰認識處于“重要+專門”的新階段。按照唯物辯證的認識論,人們對事物的認識總是逐步深化的。而事關整個中國社會、涉及諸多主體、眾多渠道的廣泛、多層、制度化的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無疑也是新生事物。對于具有協商傳統的政協在這一新生事物中的角色、地位與使命之定位,從“唯一”到“重要”,再到“重要+專門”,正是認識的逐步深化。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所謂“專門”,在這里,應當解釋為“專從事某一項事的”。我認為,政協無論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都需要建立于協商民主的基礎之上。在此意義上可以說,政協就是“專從事協商民主”的。進一步說,所謂“專從事某一項事的”,其潛臺詞便是“不從事其他的事”。以“四套班子”為例,雖然執政黨、人大、政府也都開展協商民主,但他們在協商后或作出重大決策,或形成國家意志,或從事行政活動。只有政協才是“專門”、“專一”從事協商民主的,或曰,政協這個機構只是進行協商的,通過協商形成共識或接近共識,然后作為政策建議提供給執政黨決策時作為參考。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這一點,是“四套班子”中所特有的,也是與執政黨、人大、政府最明顯的區別。筆者認為,較之“唯一”、“重要”,“專門協商機構”更準確、更嚴謹地定位了政協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中的角色、地位、使命。

  政協如何擔當起“專門協商機構”的使命?

  習近平總書記在9·21講話中,已經從宏觀上指明了方向,那就是政協要把協商民主“貫穿到履行職能的全過程”。政協的職能,建國初期主要突出“政治協商”,改革開放后先增加了“民主監督”,后又增加了“參政議政”。現行政協章程明文規定,“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是政協的三項主要職能。

  要擔當“專門協商機構”的使命,就要在履行全部職能的全部過程中,始終貫徹協商民主。不僅要在“政治協商”的過程中搞好協商,而且也應當在“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過程中開展好協商民主。所謂“政治協商”,理所當然地離不開協商。現在需要研究探索的是,怎樣切切實實地圍繞重要政治問題進行協商,提升政治協商的質量、水準。除此之外,還需要研究探索在履行“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全部過程中,如何切切實實地進行不同意見之間的協商。“協商”一定是在不同意見、不同聲音、不同主張之間進行的。只有一種意見、一種聲音、一種主張,就無須協商、也無法協商。事實是,當今中國,社會利益明顯分化。我們說“協商民主”,一個“民”字就包含著諸多不同的階層、不同的群體。我們說,“代表民意”,“民意”也包含著不同的利益訴求、不同的政策評價。

  政協如何才能夠盡可能全面準確地反映民意,如何才能夠盡可能全面準確地進行監督,而不是僅僅代表某一種民意,某一部分人的民意。筆者認為,應當通過界別、委員把社會上各種不同意見收集上來,反映出來,繼而在界別內、界別間、委員間開展充分協商,也可圍繞政府的某項政策或行為,由政協組織委員和公眾代表進行理性的協商、討論,甚至辯論。任何協商中都應當正確對待“少數、多數”,千萬不能簡單草率地運用“多數原則”,不可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一定正確,否則,很容易讓“民主”、“多數原則”演化成“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專制、壓制、剝奪”。“真理有時候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的”。應當尊重少數人,尊重少數人的意見,充分保障他們的發言權、申述權。經過審慎協商,理性傾聽,少數人的意見有時候會被多數人所認同和接受,此時的多數人意見才較為可靠、合理,容易形成或接近共識。完整地說,民主需要“服從多數,尊重少數”。但充分協商后的“多數原則”,不同于不加協商、簡單運用的“多數原則”。由協商民主形成或接近的共識,就能比較全面準確地代表民意。

  同理,政協要開展有質量有水準,能全面準確反映民意的參政議政,也應當立基于不同意見之間的充分協商。總之,要強調履行全部職能的全部過程都應貫徹協商民主。這樣,政協便能有效擔當起“專門協商”的使命。

  還有一點,要擔當好“專門協商”的使命,有賴于一系列制度創新、機制創新。否則,專門協商難具可持續性與有效性。比如,全國政協的雙周專題協商會,就是一項制度平臺的創新。又如,政協的大會發言是一項有歷史的制度,不僅應當堅持,還應當完善。建議在大會發言中引進不同觀點的辯論機制,可以觀點交鋒。這樣政協的大會發言就可以更加充分地體現協商民主。

  創新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的機制

  沒有動力,事物就會停滯;衰減動力,事物就會緩步。政協委員是政協的主體。政協要擔當好“專門協商機構”使命,最后必定落實到政協委員對于協商民主的積極參與上。有一種說法認為,委員大多不是專職的,因此缺乏時間、精力與能力。筆者認為,比時間、精力與能力更重要、更值得關注的,是“動力”,即政協委員參與履職、參與協商的驅動力。政協委員履職能力并不差,有了動力,這種能力就能發揮出來。有了動力,即使履職能力確實不夠的,也會通過自覺學習、接受培訓、履職實踐等途徑逐步增強能力。

  習近平總書記9·21講話、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都提出了“改進委員產生機制”、“完善委員推薦提名工作機制”的要求。筆者認為,政協委員的推薦需要改進與完善的是,應當在廣泛聽取本界別意見的基礎上推薦委員人選,這些需要深入研究和恰當的制度機制創新。

  實現“專門協商機構”與相關制度的對接

  政協擔當“專門協商機構”的使命以達成或接近共識。那么,這樣的協商及其共識如何取得與提升實效?現在的做法,協商結果作為執政黨與政府決策參考,依據協商結果開展民主監督。除此之外,還應重視與其他制度間銜接。在我看來,政協應當憑借自身優勢參與立法協商,但不是說在政協與人大之間進行立法協商,而是說政協委員圍繞人大某項立法所涉及的若干問題開展協商,協商意見建議作為本級地方人大立法參考。

  政協參與立法協商既不會改變政協屬性,又有利于提升政協“專門協商機構”的成效,也有利于提高人大立法的效率與質量,說到底,能更加充分發揮富有特色的中國政治制度的優勢。

  (作者系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博導,上海市政治學會副會長,上海市政協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

編輯:付鵬

關鍵詞:為什么政協是“專門協商機構” 協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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