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2016全國兩會專題報道>評論 評論
讓檢察機關可提起環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隨著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規劃,對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刑事打擊力度日益加大,綜合運用多種司法方式促進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恢復,逐漸成為檢察機關的責任擔當。
但也得看到,當前對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仍面臨諸多挑戰:首先,是檢察機關直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缺乏法律支撐,訴訟主體資格亟待立法保障。根據現行法律理論體系,修復性司法訴訟主體更多傾向于行政主管部門。但在司法實踐中,一旦構成犯罪,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行政主管部門就不再另行做出行政處罰或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就形成了其和檢察機關作為訴訟主體均不適格的窘境。
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訴訟主體的模糊化,使得檢察機關直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理不直氣不壯”,是否受理案件完全由法院決定,檢察機關很被動。
其次是訴訟標的確定難。環境資源雙重價值屬性是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基礎,但“生態價值”是個模糊概念,難以確定其內涵外延,這使得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時,訴訟標的很難得到審判機關的認可與采納。以破壞林地資源類犯罪案件為例,打擊犯罪主要以被破壞的林地面積作為主要依據,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需要確定“生態價值損失”,而綜合性損失鑒定需要林業、水務、國土等多部門聯合確認,對檢察機關而言,其鑒定成本高、耗費時間也長。
再者,裁判執行難是制約法院受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因素。破壞環境資源類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裁判,往往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承擔生態修復責任兩種為主。可大量生態修復費用、懲罰性賠償與罰金刑的并用,讓很多當事人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受限。而生態修復方面,缺乏有效的強制執行和監管驗收措施使得裁判文書難以落地。
基于此,有必要著力構建檢察機關環境資源類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新模式。
為此我提幾點建議:一者,建議從立法角度賦予基層檢察機關明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有必要借鑒外國成熟的立法經驗,在法律上直接賦予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資格,當環境公益受到侵害時,檢察機關在前置檢察建議落實不力的情況下,可直接作為訴訟主體提起訴訟。同時,有必要賦予檢察機關更寬松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環境,管轄權下放、受案改革、完善價值鑒定都要通過制度改革予以完善。
二者,逐步建立以“修復性司法”為主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新模式。對破壞生態環境資源類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建議根據侵害對象差異采取不同的訴訟標的計算模式。對破壞林木資源、農用地、水體、大氣等資源類案件,建議制定系統性生態修復方案,并依其確定的修復費用確立訴訟基數,根據破壞程度適當增加懲罰性賠償。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案件,可依《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以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確立訴訟基數,適當將野生動物救助、放歸費用納入訴訟請求。
三者,以常態化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作為當前公益訴訟的重要補充。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探索由來已久。一方面,作為刑事犯罪公訴機關,檢察機關指控犯罪的過程本身就是對當事人侵害社會公益行為的認定過程,以專業化引領恢復性司法,這是行政部門不具備的身位優勢;另一方面,作為專業的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直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有降低訴訟成本、減少訴累、易于監督執行的特有優勢。
□施杰(全國政協委員,知名律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生態文明建設 污染環境 民事公益訴訟 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