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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買房是給兒子結婚用的,對象黃好幾個,房子還沒下來”
新文化訊“本來買房子是給兒子結婚用的,6年了,兒子對象都黃好幾個了,房子還是沒下來。”長春市民唐女士站在臺北名郡小區的樓前無奈地說。與唐女士同樣遭遇的還有167位購房者,他們從2010年到2015年陸續購買了這里的房子,但開發商遲遲沒有交房。
一直不交房 業主很苦惱
臺北名郡小區位于長春市臺北大街與凱旋路交會處附近。小區只有一棟15層高的樓房,共4個單元,168戶。樓體已經建好,但沒有通水電,所以無法入住。
7月13日,幾位購房者站在樓前相互詢問進展。“你找到開發商沒有?”“沒有。”“我也找不著,可咋辦呢?”
購房者唐女士說,臺北名郡小區于2010年開始對外銷售。“當初開發商承諾盡快交房子。”她花了40多萬元,買了一套86平方米的房子,打算給兒子結婚用,“現在房子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沒房子怎么結婚?”可6年過去了,房子還是無法入住。“兒子的對象都黃好幾個了,房子還是沒下來。”唐女士說。
張先生是在2013年花了38.4萬元,在臺北名郡買了一套小戶型,想著孩子出生后住進來。可現在張先生的孩子已經3歲了,房子還沒住上,夫妻倆只能帶著孩子“蝸居”在出租房內。
“我更‘遭罪’!”薛女士說,2014年,她受朋友的委托花74萬元在這里買了兩套房子。由于房子遲遲無法入住,朋友天天找她要房或者退錢。“因為這事,我都住好幾次院了。”薛女士說,因為房子的問題,她和最好的朋友鬧僵了,“這不是坑人嗎!”
換鎖“搶住” 但沒法裝修
據了解,臺北名郡小區由吉林省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在2010年開始對外銷售。“我是最晚的一批購房者,2015年買的。”購房者李先生說,據維權業主們統計,臺北名郡小區168套商品房經過5年的銷售已經全部售出,隨后售樓處人去樓空。
“就是拖。”張先生說,開發商對2010年買房的業主說是盡快交房,對2011年到2013年的買房者說是2013年年末交房……他認為,開發商就是想穩住購房者,直到把房子賣光。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都是“認購協議”,而不是正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子都蓋好了,我們當時覺得沒有問題。”購房者說。
“其實,小區的房子質量不錯,就是沒有通水電。”張先生說,目前只要通了水電就具備入住條件了。
在樓道內,幾乎每戶門前都貼著一張白紙,上面寫著“已換鎖”。原來,由于開發商遲遲沒有交房,購房者根據購房協議上面的房屋號,找到開鎖公司將鎖換掉,紛紛住了進去。“我們也沒有辦法,只能先把房子占住再說。”張先生已經把裝修材料運到了屋里,但由于沒有水電,一直無法裝修。
開發商聯系不上
“我們還沒有發現一房多賣的情況。”購房者馬先生說,他認為只要把水電通了就完事了,所以開發商應該把情況跟業主說清楚,如果資金有困難導致無法通水電,大家可以一起想辦法,不能既不解決,也不出面。
多位購房者都表示,他們聽說遲遲不交房的原因是開發商與建筑商有債務糾紛,導致水電等配套工程款無法落實。現在開發商聯系不上,大家不知道怎么辦才好。
新文化記者根據購房者提供的號碼,給吉林省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名張姓負責人打去電話。電話接通后,對方起初承認自己是公司負責人,但當記者表明身份后,對方又否認了自己的身份。
律師說法
可以請求法院判令交房
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海波說,如果購房者選擇退房,對自己是不利的,雙方可以考慮采用臨時用電、用水的方式首先解決房屋交付、裝修及入住問題,然后再協商解決逾期交付房屋給業主帶來的損失。也就是說,雙方應當本著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原則來解決爭議,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判令開發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交付房屋。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