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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探索階段的電商,委員提出構建創新業態需要創新監管理念
允許試錯的環境往往是最具創新動能的環境,對于電子商務的發展來說,也是一樣。3月30日,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委員和專家們協商討論“電子商務的監管”,用的是“優化”這一動詞。
“電商改變了傳統商業流通模式和商業理念,必將促進商業流通業的改革。從行業發展態勢看,我國實體商業和電子商務相互融合、互為促進、共同發展的趨勢已經正在逐步形成。”在全國政協委員陳健看來,“電商是發展中的事業,加之我國目前電商發展水平尚不高,仍需繼續創新探索。”
陳健認為,這一處在創新探索階段的業態發展中面臨的一些問題,“根本原因在于社會治理框架、行業發展需求和企業自律覺悟能力間互不匹配和協調。”
關于這種“不匹配”中的具體問題,陳健舉例,“對隨著市場自身的發展和成熟能夠自然解決的問題,例如電子商務對傳統市場主體的沖擊,電子商務發展存在的區域差距,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政府要著眼于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他的建議也著眼在理念上,“監管中要努力避免單向、強制、剛性的傳統管理思路,而要采取多元化、網絡化、協商共治的方式。”在操作層面,他的建議則包括權威的統計制度、各類標準體系、大數據庫建設等等“新方式”。
作為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商務的監管也同樣要強調“新”。在全國政協常委程紅看來,“這幾年電子商務領域出現的問題、甚至亂象,不僅與企業自身經營及誠信有關,也與政府管理、服務跟不上有關。”
因此她建議,政府要積極推進“放管服”改革,要跟上企業創新步伐,同步創新監管模式。“對于這種新經濟類型和經濟業態應充分肯定,堅持促進發展和優化監管二者兼顧并重,邊發展,邊規范。”
此外,徐向東、梅興保等委員也都提到了新業態下諸如廣告、互聯網金融等各種新問題的監管,徐顯明還在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中特別提到,“一系列的權利要平等保護,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同時保護電商的權利。”
創新的業態需要適應性的創新監管,構建允許探索、自我糾正的環境。這既是委員們對于“監管”的專業建議,也是對于電子商務發展的長遠理念性考量。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創新 監管 電商 業態 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