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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政府老賴不該有“難言之隱”

2018年04月04日 15:29 | 作者:徐林生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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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8日,經武漢市黃陂區政府授權,武漢市黃陂灄口經濟發展區管委會和武漢市黃陂第六建筑公司簽訂項目投資協議書。約定協議出讓400畝居住用地。但直到到2010年,黃陂區政府只為企業辦理了200多畝的土地和規劃手續。雙方出現供地糾紛,按照協議約定,提請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2015年12月,武漢仲裁委員會裁決,黃陂區必須完整履行協議。但黃陂區政府以種種理由,一直拒絕執行。(4月3日 央廣網)

武漢市中級法院先后三次發出敦促履行通知書,其中有兩次明確將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追究刑事責任等方式懲戒。連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督辦過兩次,結果黃陂區政府仍然無動于衷。武漢中院執行處承辦法官許東對記者說,依法可以對行政主官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等更嚴厲的措施,但法院也有難言之隱,最終的強制措施——拘留和罰款,確實沒有用,“不可能真的把區政府負責人抓起來”。

這是一起并不復雜的糾紛案件,之所以遭遇執行難,無非是這老賴是一級區政府。隨著國家征信系統越來越完善,法院執行力度日漸加大,一般的執行人一旦上失信人“黑名單”,除了工作、經營、生活處處受限外,還面臨被拘留的法律風險。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看,失信老賴被拘留的不在少數,失信企業法人代表被拘留的新聞也不時見諸媒體。但從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至今還沒有一個行政機關負責人,因為拒不執行生效裁決而被拘留過。

這或許就是許東法官說有“難言之隱”的背景。涉及行政機關的被執行案件,多是陳年舊案,涉案時任當事人可能早已調離或高升,要新官對舊賬引發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好像于情不合,于心不忍。問題在于,依據現有法律,不管哪一級官員,在其位就必須謀其政,謀其政就必須擔其責,擔其責就必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這是其職責所在,也是維護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權威的需要。

遺憾的是,由于從來沒有一位政府老賴的行政主官被刑拘過,使相關法律條文形同虛設,成了“沉睡條款”。也正因為如此,部分法院對政府老賴束手無策,致使一些原本普通的案件無法執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公民、企業和各級政府,在民事法律上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依法履行生效裁決,均是基本義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治理老賴,也必須一視同仁,不該有什么“難言之隱”。對付政府老賴,很有必要喚醒“沉睡法條”,動真格拘留一位行政機關主官。案件執行“老大難”,老大一抓就不難。武漢中院不妨“第一個吃螃蟹”,祭出“撒手锏”,依法刑拘相關責任人。公眾不妨看看,所謂的“難言之隱”,是否一“抓”了之?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老賴 政府 難言之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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