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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訴江南同人小說案宣判 金庸一審獲賠188萬

2018年08月16日 16:50 |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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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同人小說第一案:金庸訴江南案宣判!金庸一審獲賠188萬

借用金庸武俠小說中的郭靖、黃蓉等數十個經典武俠人物,二次創作成校園小說《此間的少年》并出版售賣,會不會構成侵權?

2018年8月16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查良鏞(筆名:金庸)訴楊治(筆名:江南)、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楊治創作的“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公開出版獲利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楊治、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并消除不良影響。楊治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的30萬元及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金庸訴江南案一審宣判現場 通訊員供圖.JPG

一審宣判現場

天河區法院: 《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 有65個經典人物名稱相同

天河法院經審理查明,查良鏞所著《射雕英雄傳》《笑傲江湖》《天龍八部》《神雕俠侶》四書(以下簡稱金庸作品)由三聯書店于1994年5月在內地出版,對應新修版由廣州出版社于2013年4月在內地出版,查良鏞及其作品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

楊治于2000年創作《此間的少年》并發表于網絡。2002年,該作品出版,書名為《此間的少年: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此間的少年》另在多個年份均有出版版本,并刊有“出版單行本行銷中國,迄今歷5個版本,110萬冊”等簡介內容。

2015年12月16日,案外人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委托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聯合出版公司郵寄《律師函》,稱《此間的少年》侵犯了查良鏞及明河社的合法權利,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要求停止侵權。

天河法院經比對,發現《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上述“四書”中人物相同的有65個,包括郭靖、黃蓉、令狐沖、東方不敗、喬峰、段譽等等。

《此間的少年》屬重新創作作品 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天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說《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從整體上看,雖然《此間的少年》使用了查良鏞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征、簡單人物關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上述內容屬于小說類文字作品中的慣常表達。《此間的少年》并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故事的開端、發展、高潮、結局等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且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

在此情況下,《此間的少年》與金庸的作品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此間的少年》是楊治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并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但借用金庸元素 出版獲利構成不正當競爭

天河法院同時認為,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等元素雖然不構成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不能作為著作權的客體進行保護,但并不意味著他人對上述元素可以自由、無償、無限度地使用。

獲得版稅等收益,其行為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故楊治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領域包括圖書銷量、市場份額、衍生品開發等方面與查良鏞均存在競爭關系。

楊治利用金庸創作出的知名度高的武俠人物等元素創作新的作品《此間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體已經形成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其新作的聲譽,可輕易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讀者,并通過出版發行獲得經濟利益,客觀上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優勢,同時擠占了查良鏞使用其作品元素發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奪取了本該由查良鏞所享有的商業利益。

《此間的少年》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其行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屬于以不正當的手段攫取查良鏞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利益,在損害查良鏞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楊治于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借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因此,楊治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文化產業公認的商業道德相背離,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一審判決: 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賠償金庸188萬元

綜上,天河區法院認為,楊治未經查良鏞許可在其作品《此間的少年》中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稱、人物關系等作品元素并予以出版發行,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精典博維公司與聯合出版公司一同作為《此間的少年》紀念版的策劃出版方,對該作品出版發行是否侵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兩公司理應知曉楊治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并未經查良鏞許可,若再次出版發行將進一步損害查良鏞的合法權益。且在收到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出版、發行后仍未予以停止,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州購書中心作為《此間的少年》紀念版的銷售者,銷售行為具有合法來源,且廣州購書中心在應訴后停止銷售,其主觀上并無任何過錯,故法院不支持其承擔侵權責任。

天河法院認為,楊治、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須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庫存書籍亦應銷毀。鑒于涉案侵權行為已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亦對查良鏞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故法院對查良鏞訴請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請求予以支持。

對于賠償數額,法院綜合出版侵權獲利等因素,酌定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人民幣168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駁回查良鏞的其他訴訟請求。

編輯:曾珂

關鍵詞:金庸訴江南同人小說案宣判 金庸一審獲賠18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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