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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把握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及其制度優勢
2019年9月2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協工作會議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實現民主政治的形式是豐富多彩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實踐充分證明,中國式民主在中國行得通、很管用。”世界是豐富多彩的,民主政治的形式也是豐富多彩的,各國的民主形式是和各國歷史和國情相適應的,世界上沒有統一的民主模式。中國式民主是被實踐充分證明“行得通、很管用”的民主形式。
中國式民主產生于中國政治生活實踐、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民主形式,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是我國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前一種稱為選舉民主,后一種稱之協商民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中國,這兩種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充分反映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相對于西方國家的資本主義民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具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
人民政協是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協商民主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方式,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這說明,人民政協不是權力機關、不是立法機構,而是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種新型政黨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是我國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國獨有的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
在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上,汪洋主席代表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指出,人民政協“要堅持性質定位,明確政協不是權力機關、不是立法機構,而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體現“我有你沒有、我能你不能”政治優勢的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汪洋主席的這段話是對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民政協性質定位及其制度優勢的準確闡述。
人民政協不是國家權力機關,也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政治協商機關。早在新中國建立初期,毛澤東就指出,不能把政協搞成國家權力機關,因為人大和國務院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管理機關,如果把政協也搞成國家權力機關,那就成為二元了,這樣就重復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講不通了。政協不僅是人民團體,而且是各黨派的協商機關,是黨派性的機關。1980年,鄧小平在一個文件上批示:不要把政協搞成一個權力機構,政協可以討論,提出批評和建議,但無權對政府進行質詢和監督,它不同于人大,此點請注意。習近平強調人民政協不屬于權力機關,而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實現形式。人民政協的成立使中國的政治體制架構具有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兩院制”不同的獨特形式,體現了中國特色。
人民政協是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政治組織。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這種新型政黨制度,“新就新在它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同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能夠真實、廣泛、持久代表和實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國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舊式政黨制度代表少數人、少數利益集團的弊端”,“新就新在它把各個政黨和無黨派人士緊密團結起來、為著共同目標而奮斗,有效避免了一黨缺乏監督或者多黨輪流坐莊、惡性競爭的弊端”,“新就新在它通過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種意見和建議、推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舊式政黨制度囿于黨派利益、階級利益、區域和集團利益決策施政導致社會撕裂的弊端”。新型政黨制度具有舊式政黨制度和多黨制無法比擬的優越性。人民政協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促進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使我國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得到充分體現和發揮。
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協聚焦國家中心任務,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完善協商議政內容和形式,著力增進共識、促進團結,在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政協不是協商主體,而是發揚民主、參與國是、團結合作的重要平臺,不是“和”政協協商,而是“在”政協協商。要把握豐富內涵,關注政協內部各界別委員之間的協商,充分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推動政協協商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作者簡介]趙連穩,北京聯合大學北京政治文明建設研究基地常務副主任、研究員,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北京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民主 人民政協 協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