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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針對“昆明一超市員工抓小偷致其輕微傷,被索賠6.6萬,且被控非法拘禁”的報道,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檢察院發(fā)布通報稱,3月29日“樂爾樂”超市員工蘇某發(fā)現張某尊疑似在該超市盜竊,蘇某便與其他員工將張某尊扣留在超市監(jiān)控室一個多小時。在調查中,公安機關發(fā)現超市監(jiān)控視頻已被格式化刪除,經恢復數據后監(jiān)控視頻顯示,蘇某、吳某天、葉某斌等人對張某尊進行毆打,致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鑒定為輕微傷。此外,蘇某等人讓張某尊手持“我是小偷”字樣紙張進行拍照,并以賠償被盜損失為由,強迫張某尊通過微信支付將其賬戶內全部780元轉入超市收銀賬戶。目前,案件正在依法進行審查(7月12日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如果僅看網絡曝光的超市員工抓小偷致其輕微傷,被索賠6.6萬元且被控非法拘禁的描述,顯然會給不明就里者一種“好人沒好報”的印象。但是,仔細梳理通報所描述的重要細節(jié),無疑能得出超市員工“抓”小偷行為及其后續(xù)毆打行為的違法性。這也提醒人們,在維護自身權益時,不能逾越法律尺度而侵犯他人權益,否則就可能違法。
人們在自身或他人物品失竊時,及時尋獲小偷并予以“盤問”或者扭送至公安機關的行為,完全屬于受法律保護和道德認可的自助行為。根據有關規(guī)定,公民發(fā)現違法犯罪行為時,完全可以將違法行為人扭送至公安機關。在來不及請求公權力救濟或者公權力救濟不及時的情況下,則可憑借自己的力量來恢復權利。只要該行為的手段被社會公德、習慣和公序良俗所認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就不必擔心被責難。
但是,行使自助行為不代表可以“私設公堂”。如前所述,人們行使自助行為的前提是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不及時的緊急情況。即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方可行使自助行為,一旦該緊急情況消失,行使自助行為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行為人對違法者的人身限制或財產限制就可能變異為違法行為,涉嫌構成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
具體到此事件,如果超市員工發(fā)現小偷后及時報警,或者將小偷扭送至公安機關的話,其行為完全合理合法。其間,只要超市員工沒有過激行為,即便造成小偷身體傷害,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相反,要是小偷有反抗或者暴力威脅行為,其可能轉化為罪責更重的搶劫罪。
然而遺憾的是,超市員工不僅沒有報警處理,反而刪除監(jiān)控,將小偷扣留一個多小時并實施毆打和侮辱。由此,無論從情理角度還是法律角度,其行為已經完全超出了自助行為的界限,屬于“私設公堂”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對此,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實務操作,即便行為人為索取合法債務或者“抓小偷”,也不能過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毆打他人。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或者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話,則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致人重傷的話,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內量刑,致人死亡的話,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表面上是超市員工“抓小偷”,實則是其“私設公堂”的非法拘禁。涉事超市員工因此被控非法拘禁并不冤。這也提醒人們,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一定不能突破法律底線,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否則就有可能從被害人淪為被告人,得不償失。
編輯:董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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