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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員工打小偷,也是在打法律的臉
黃躍成
針對“昆明一超市員工抓小偷致其輕微傷,被索賠6.6萬元,且被控非法拘禁”一事,7月12日,昆明市盤龍檢方公開通報該起事件中的盜竊案和非法拘禁案的辦理情況。(7月12日 澎湃新聞)
這原本是一起超市員工抓小偷的故事,如果沒有非法拘禁等,這起盜竊案應該不會引起如此大的波瀾。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關注,這在于超市員工知法犯法,抓小偷變成了打小偷,拘禁小偷。
經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偵查查明:3月29日,“樂爾樂”超市員工蘇某發現張某尊疑似在該超市盜竊,蘇某便與其他員工將張某尊扣留在超市監控室1個多小時。在調查中,公安機關發現“樂爾樂”超市監控視頻已被格式化刪除,經公安機關恢復數據后監控視頻顯示,蘇某、吳某天、葉某斌等人對張某尊進行毆打,致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鑒定為輕微傷。此外,蘇某等人讓張某尊手持“我是小偷”字樣紙張進行拍照,并以賠償被盜損失為由,強迫張某尊通過微信支付將其賬戶內全部780元轉入超市收銀賬戶。
打人和拘禁、強迫轉賬證據確鑿,原本是保護超市免遭非法侵害,后來竟演變成了對人身傷害,“執法”變成了違法。超市蘇某等人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法行為,受到法律的處理也就不足為奇了。
大家都知道,像這樣知法犯法或執法犯法,是法律所不允許和禁止的。但是,現實生活中,超市員工抓小偷打傷人等明知故犯的事例很多,原本是維護法律保護自己或他人或財產免遭傷害、侵害的,但手段過當、行為過失,使開始時的“正義”變成后來的“不義”,構成犯法;也有的打著法律的旗號,掩蓋其不干凈的目的,假以“維法”的名譽,行侵權之實;更有甚者,明目張膽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謀取私利,通過暴力等手段,肆意踐踏法律尊嚴等等。
在一些人眼里,超市員工拘禁毆打小偷,這是小事一樁。因為小偷盜竊是在犯罪,使用暴力“教育”犯罪并不為過。但是,打傷小偷帶來的不僅僅是小偷身上的疼痛和權利受到侵害這么簡單,如此越權,這也是在打法律的臉,是對法律公平正義的踐踏。每個人都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知法犯法、執法犯法,這是在用法律來否定法律,如此自相矛盾,所造成社會的負面作用十分巨大。維護法律的尊嚴,按法律規定辦事,人人有責,但絕不容許打著“維法”的旗號去做“違法”的事。這個是底線思維無論什么時候都要堅持,否則“維法”就會很容易變成“違法”。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超市員工抓小偷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