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治>法治時評
“證人不得旁聽庭審”之我見
2020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新規》)第72條規定:“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該規定是為了避免法庭的審理情況對證人產生干擾和誤導,進而影響證人證言的真實性。為了保證證人免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誘導、暗示,以及庭審氣氛壓力的影響,有必要對證人進行隔離,除其在庭上作證期間外,其余時間不允許證人旁聽案件的審理過程。證人不得旁聽庭審主要從以下幾個層面理解:
一是《證據新規》對證人不得旁聽庭審的規定作出修改。2008年12月3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58條規定:“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2019年《證據新規》第72條則突出了“作證前”。言下之意,證人在作證后就可以旁聽法庭審理了。筆者在多次實踐后認為,修訂后的規定似有不妥:證人在庭審結束簽筆錄時,有可能會按旁聽的情形修正自己的證言;若法院在后續的審理中需要證人再次出庭作證,則陳述會有不客觀之嫌。基于此,筆者認為《證據規定》更可取。
第二,證人不能在作證前觀看庭審直播。因我國司法目前推行的庭審直播使證人即使不旁聽法庭審理,仍可以通過觀看庭審直播的方式了解案件審理的相關情況。所以,《證據新規》規定的“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不僅要求證人不能旁聽法庭審理,同時還要求證人不能以觀看庭審直播的方式了解法庭審理的相關情況。對此,法院的工作人員和代理律師務必要準確提醒即將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在作證前進入法庭旁聽審理,也不得在庭外通過移動設備觀看庭審直播,否則將嚴重影響證人證言的效力。
然而,筆者還有個問題需要提出,旁聽過一審庭審之人是否可以在二審中作證?實踐中爭議很大。有些法官根據《證據新規》的規定,認為這些人不能在二審中出庭作證,有些法官則允許其出庭作證,并認為證據是否可以采用當由法官作出判斷。其實,在庭審公開較為普及的當下,即使沒有在法庭旁聽過一審庭審的人也能通過觀看庭審錄播直觀、全面地了解庭審情況,這與現場“旁聽”庭審的效果完全一致。在這種情況下,觀看過一審庭審錄播之人能否在二審中作為證人?這有待國家法律或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第三,詢問證人應當遵循單獨詢問規則。單獨詢問是保障證人如實陳述,不受案件事實和他人影響的重要方式。當案件中存在多個證人的情況下,除法院組織證人對質外,應當每次只傳喚一個證人出庭。一方面,從心理學角度看,每個人都有從眾心理,多數人的共同行為易對其他人發生暗示作用,可能導致“三人成虎”的情況。另一方面,避免證人在不當的引導和壓力之下改變自己信以為真的具體事實。
實際上,法院不允許證人旁聽法庭審理,對證人單獨詢問,以及不允許證人宣讀準備的文件或者筆記陳述證言等,就是為了盡可能讓證人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通過法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一系列“突擊式”詢問,以及證人間的多番對質,有助于法官判定證人證言是否具有真實性。
(作者單位: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
編輯:秦云
關鍵詞:證人 旁聽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