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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稅收政策作用促進農業產業融合發展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后,在邁向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征程中,農村仍是重點和難點。”全國政協委員、國際稅收研究會副會長張志勇表示,當前,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基本實現農業、農村、農民的“無稅”或“輕稅”狀態。
張志勇表示,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四方面針對性稅收優惠政策:一是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2017年,財稅部門印發了《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圍繞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的清產核資、確權到戶、折股量化等事項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如,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等;二是支持新型農業經營模式發展。對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的,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等;三是支持農村金融發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9%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等;四是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為支持農業設施建設,對農田水利占用耕地,以及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等等。
針對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實狀況,張志勇提出兩點建議:一是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活動以及經營收入給予減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廠房及其用地給予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以最大限度地減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稅收負擔。二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集體取得的股息、分紅所得,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現行稅收政策僅對‘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給予增值稅、所得稅優惠,缺乏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專項稅收優惠。”張志勇建議,結合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際需要,出臺專門的增值稅、所得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等優惠,以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支持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編輯:秦云
關鍵詞:稅收政策 農業 融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