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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三權分置讓農村土地更值錢!

2020年10月09日 22:06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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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吸收了近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規定了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制度。這是根據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對民法典進行的“創造”,是具有最鮮明中國特色的土地權屬制度,其目的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既保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又創設土地經營權,使農村土地可以進行流轉,讓農民能夠從土地中獲得財產性收入。

一、 “三權分置”制度的確立

1978年開始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上設立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權,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二權分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業現代化需要進行土地流轉。自2013年開始的新一輪的農村土地改革,在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進行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改革思路,肯定了“三權分置”的改革成果。

2018年修改的憲法第8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明確了“三權分置”的憲法依據。其后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對憲法規定的“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進行了具體化。民法典在規定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土地經營權,正式確立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物權權利模式,以民法方式固化了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改革成果。

“三權分置”是指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派生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再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上派生設立土地經營權的農村土地權利結構。其中,土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承包該土地的農民家庭享有,而土地經營權有土地經營人享有,且對土地經營人不設限制、無身份要求。“三權分置”后,農村集體土地的物權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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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法典物權編關于土地經營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339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這標志著土地經營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在民法上的正式確立,也是實現“三權分置”最重要的一步。

在法律上確立土地經營權,意味著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權,既可以自己經營承包地,實現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能;也可以將土地經營權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轉讓給他人,獲得收益。

三、 三權分置讓農村土地更值錢

通過設置土地經營權這一新型權益,實現了由承包人直接經營到交由他人經營的轉變。保證在盤活農村土地的改革中,農民不僅不會失去土地,而且還能得到土地流轉收益,“錢袋子”可以實實在在地鼓起來。

“三權分置”制度,將進一步釋放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動性,提升農村土地的價值。

1、 土地經營權流轉形式多樣化

根據民法典第339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即可以使土地經營權充分進入流通市場,而且承包戶仍可保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民法典第340條規定,受讓方取得土地經營權后,自主經營并獲利。這將更好發揮土地的效用,進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2、 不再限制土地經營權的受讓主體

過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僅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土地經營權確立后,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理論上講,任何市場主體都可以成為受讓者。

3、 為土地經營權賦予融資功能

過去,有法律規定,耕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權。民法典將耕地使用權從不得抵押的財產中刪除,意味著可以將耕地使用權用于抵押。土地經營權的融資功能對于促進土地流轉和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具有重要意義。

四、 土地經營權受讓人注意事項

民法典第341條規定,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見,國家鼓勵5年以上的長期流轉。流轉受讓人,應關注這個條款并理解立法本意,盡可能簽訂5年以上流轉合同,并及時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以取得物權法上的保護。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土地 經營權 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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