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委員讀書>委員談民法典>一問一答
一問一答丨債權人在行使了留置權后,應該如何實現(xiàn)債權?
根據民法典第453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在行使了留置權后,除合同有約定外,應當首先給債務人至少六十日的債務履行寬限期。如果債務人在寬限期內仍未履行的,那么債權人就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在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后就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此外,將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如果其價款超過了債權數額,則超過的部分仍歸債務人所有,但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仍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債務人應當繼續(xù)清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債權人 留置權 債權 一問一答 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