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法治>法治時評
網購糾紛案件不該只是職業打假盛宴
11月11日,“雙十一”網購節上午,上海一中院發布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通報了該院近3年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并發布10大典型案例。從涉訴標的物上看,網購食品案件131件,占比高達70%,又以涉進口食品案件居多,共89件;從涉訴主體看,同一原告提起5件以上案件的占比達44.4%,網購合同糾紛案件中職業索賠現象突出。(11月11日,澎湃新聞)
網絡購物早已成為居民消費新常態。今年“雙十一”,各電商平臺的銷售數據,不出意外地再創新高。在此背景下,網購糾紛案件勢必增多,消費者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亦是法治社會的進步。至于電商經濟新形勢下,如何在保障網購消費者合法權益與優化網絡營商環境之間探索最佳途徑,則是擺在司法機關面前的一道考題。
上海一中院的審判白皮書指出,現階段網購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存在4大特點,一是涉訴主體特定化,職業索賠頻發;二是涉訴標的物集中,訴訟理由類型化;三是結案方式多樣化,調撤結案占比高;四是責任主體單一化,平臺責任認定少。事實上,這4大特點如果再精煉總結一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職業打假活躍。
之所以涉訴標的集中在網購食品領域,是因為在普通消費領域,最高法不再支持“知假買假”等牟利性打假行為,但在食品、藥品領域,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為理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與此同時,相比一般消費品“退一賠三”,食品“退一賠十”,如果是價格較為昂貴的進口食品,職業打假牟利空間頗大。
調撤結案占比高亦是如此,職業打假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并不真正關注食品質量本身,要的不是說法,更不是案件的社會價值。最高法之所以不再支持一般消費品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正因為其無助于凈化消費市場,純粹為個人牟利,占用了大量司法資源。揪住包裝、標簽、說明書等問題不放,動輒要求“賠三”甚至“賠十”,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
網購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提出的,網購食品適用懲罰性賠償如何個案平衡、涉職業索賠裁判標準如何審慎考量、電商平臺監管責任如何強化等問題,確實都值得認真探討。一方面,法律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事實上成了至少不是純粹消費者的職業打假者的生財之道;另一方面,更多真正的消費者依舊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說明維權渠道不暢、維權成本偏高。
網購糾紛案件不該只是職業打假的盛宴。需要通過統一裁判標準,既遏制牟利性的職業索賠,也鼓勵更多普通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公布更多網購糾紛典型案例,增強消費者法治意識,勇敢維權。當然,網購糾紛案件多屬小額糾紛,強化電商平臺監管責任、發揮消費者協會維權作用,不僅同樣重要而且更為便捷。
編輯:何方
關鍵詞:職業打假 網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