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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法律保障制度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兩會期間經濟界聯組會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來,“新就業形態”也是脫穎而出。要順勢而為。新就業形態是指在新技術、新經濟和新業態發展推動下,借助信息技術手段,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并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去雇主化、平臺化特征的就業模式。如共享經濟、平臺經濟等新經濟形態下應運而生的電商、網約車、外賣、快遞等就業形態。
國家信息中心2020年3月發布《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20》顯示,全國平臺員工數為623萬,共享經濟參與者人數約8億人,其中提供服務者人數約7800萬人。滴滴平臺2019年在國內創造并帶動網約車司機、代駕和上下游產業鏈等崗位1360萬個就業機會。美團《2019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顯示,2019年通過美團獲得收入的騎手達399萬。2020年7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激活消費市場帶動擴大就業的意見》,提出支持在線教育、互聯網醫療等15種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新就業形態具有就業觀念新、就業領域新、技術手段新和組織方式新等顯著特點,在“六穩”“六保”及疫情防控常態化下,已成為解決就業的重要途徑之一。然而,這個領域當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法律保障問題、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等。
首先,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不明確。新就業形態打破了企業作為用人主體的模式,使得現行勞動法律法規難以界定和適用此類勞動關系。以某外賣平臺為例,運行維護人員與平臺的關系是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但通過平臺從事送外賣的部分勞動者與平臺之間可能就不屬于傳統的勞動關系。
其次,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障缺失。現行勞動法律法規難以處理勞動者與平臺之間、勞動者與平臺服務對象之間發生的爭議或糾紛;平臺運營企業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和工傷保險,勞動者權益缺乏保障;勞動者收入不穩定;新就業形態以線下服務為主,但對于網約護士、美甲師等上門服務的勞動者,可能存在人身安全風險。
第三,與新就業形態相關的勞動監管薄弱。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法律地位不明確,平臺提供的勞務種類多、分布廣,導致勞動部門監管難度大幅度增加。近年來與新就業形態相關的信息安全、網絡詐騙、“殺熟”、非法集資、網絡傳銷等時有出現,說明相關監管工作有待加強。
第四,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保護缺少法律指引。目前,新就業形態處于探索和發展變化中,相關實證研究不足,國家層面立法尚缺,無法從根本上規范引導新就業形態行業健康發展。
為此,筆者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構建適合平臺從業者的勞動保護體系。重新界定雇傭關系,重構雇傭、雇主、雇員定義和性質,明確政府責任和平臺、勞動者、使用者在新就業形態中權利義務,使各方責權利清晰而平衡;建議通過倡導+強制方式,確保將勞動者納入社保體系。倡導平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約定含有社保繳納內容的協議,強制規定用人單位為非全日制從業人員購買大額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擴展勞動法對自雇人員的保護以及對眾包(眾包是指一個公司或機構把過去由員工執行的工作任務,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給非特定的大眾群體的)工作勞動者的異地保障。
二是建議建立多部門聯動協調機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應在政府主導下,由發改委、人事社會保障部門、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多部門組成聯動協調機制,探索網絡化集體協商模式,鼓勵建立集體勞動關系,督促平臺建立內部對話機制,促進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三是建立新就業形態行業調解組織,及時解決相關勞動爭議。有關部門要支持建立或者引入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平臺,打造“線上+線下”雙調解模式,及時處理勞動者與平臺及消費者之間的糾紛。
四是加強調查研究,補齊法律短板。建議制定《優化新業態勞動用工服務指導意見》,從用工方式、工時制度、職業技能培訓、勞動糾紛處理等方面作出規范指引;加強政策注入,鼓勵平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政府給予一定的社保補貼;將相關有效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為修訂就業促進法、失業保險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做準備,以完善新業態勞動者的法律保障制度。
(作者系武漢市政協委員、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未成年人維權中心主任)
編輯:何方
關鍵詞:勞動保護 新就業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