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頁 要聞 資訊 法治時評 法治人物 法律速遞 盈科說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頁>法治>法治時評

未成年“早婚”,“我愿意”也不行!

2020年12月08日 09:05  |  作者:胡美青  |  來源:人民政協網
分享到: 

近日,18歲男生迎娶14歲女生的網絡視頻引發社會關注。根據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貴嶼鎮政府發布的關于“網傳廣東一18歲高中生迎娶14歲初中生”的情況通報,視頻中男孩盧某(17周歲,已退學)與女孩莊某(13周歲,已休學)于一年多前自由戀愛,今年11月26日雙方父母按照農村風俗為兩人舉辦婚禮,但未到民政部門申辦婚姻登記。目前,貴嶼鎮政府和區民政部門已對雙方家長進行教育,責令其讓女方回歸原家庭,由其家長履行監護職責。

事件的發生令很多人感到不可思議,事件背后更深層次的問題是當事人法制觀念的淡薄。在法律教育的課堂,有些人曠課,有些人卻永遠缺席。早婚曾在封建社會流行,而在現代法治社會,未成年“早婚”,并不是一句“我愿意”那么簡單,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更不能把一切視為理所當然。

結婚要達到法定婚齡,且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要自愿且達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1047條對結婚年齡作出規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未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的,因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結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男女雙方結婚,除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外,還應當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民法典第26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無法承擔起生育、撫養子女的義務和責任,也難以承受維持家庭生活必要的經濟壓力,“早婚”不僅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帶來消極影響,還可能引發輟學、高離婚率等社會問題。在此提醒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履行好監護人的各項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編輯:何方

關鍵詞:未成年人 早婚


人民政協報客戶端下載 >

相關新聞

久草日韩精品暖暖的在线视频,精品国产综合色在线,极品少妇粉嫩小泬精品视频,青青热久免费精品视频在线播放
婷婷网色偷偷男人的天堂 | 尹人香蕉久久99天天 | 久久国产精品亭亭亚洲Av | 亚洲精品一在线观看 | 尹人久久久香蕉精品 | 亚洲无玛中文字幕久久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