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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識別第一案”:沒有勝訴的勝訴
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世界”)的訴訟,郭兵稱為:一次“感性”的起訴。
2019年10月,因為不忿野生動物世界強制游客刷臉,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用一天時間準備了起訴狀,去往法院申請立案。
1年零23天后,2020年11月20日,這樁“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宣判: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信息。
對這樣的結果,郭兵并不完全滿意:法院僅支持了刪除自己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這一項,而主張指紋識別和人臉識別相關格式條款內容無效的四項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認為人臉識別格式條款內容只是野生動物世界單方發的要約,郭兵沒有接受,故而對其無效。
一審判決后,野生動物世界依然沿用僅能通過人臉識別入園的格式條款,這使得這樁訴訟某種程度上,成為“沒有勝訴的勝訴”。
郭兵決定上訴。
【以下是他的口述】
2019年10月17日晚,我看到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發來的短信,稱入園識別系統已更新,年卡用戶需要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無法入園。我將這條短信截圖發了朋友圈,吐槽“這家公司強制收集個人敏感信息是越來越過分了”。
記得去年4月辦理年卡時,我就提出過異議,但因為周末年卡中心排隊的人很多,孩子在哭鬧,老婆催促著,我被迫同意指紋錄入。原本我們想買單次門票,售票員看我們是兩個大人和一個孩子,建議辦理雙人年卡費用1360元,一年內無限次使用。我在售票窗口交費后,工作人員隨即開具了相應的發票,其實我和野生動物世界之間的合同已經達成;之后到年卡中心辦理開卡手續,我認為將指紋識別作為唯一的入園方式明顯不合理。
而10月份再次收到人臉識別的通知,理性來講我最開始也只是發個牢騷,不會想著要為這件事去跟野生動物世界打官司。那天晚上,我還將短信截圖轉發給了一個檢察院工作的朋友,希望可以作為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線索。
后面想只是一條短信通知作為公益訴訟線索似乎也不太充分,萬一是詐騙短信之類的信息呢,因此決定親自去野生動物世界了解一下。
2019年10月26日,我邀請了一位曾經在法院工作過多年的同事陪我一同去了野生動物世界,當面和年卡中心工作人員確認了人臉識別短信通知內容的真實性,店堂公告上也明示了相應內容。
我向年卡中心工作人員咨詢,為什么要變更成人臉識別的入園方式,工作人員沒有明確答復,只是強調智慧景區、智慧旅游的趨勢。我詢問人臉識別技術是誰提供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告知。
無奈之下,我說我是同意注冊人臉識別的,但是我老婆不同意,如果妻子不愿辦理人臉識別注冊,豈不是失去了雙人年卡的意義,希望可以協商退款。年卡中心工作人員讓我到入園檢票口等售后工作人員過來協商處理。
在檢票口等待售后工作人員的過程,我和同事吃驚地發現工作人員使用手機對著游客掃臉。售后工作人員過來協商退卡的過程中,我又對手機刷臉的安全性提出質疑,對方解釋稱手機已綁定了人臉識別系統,很安全。
對他們的做法我越想越氣憤,不知道是不是政府部門的要求,不清楚人臉識別技術由誰提供,員工舉著手機就可以刷臉,這三方面我都無法接受。此外,對方給出的退款方案是將已入園的單次費用累計折算,扣除這部分費用后如有剩余才退。兩個成年人單次入園費用四五百元,按照這個方案,或許還要倒貼錢給野生動物世界了。
在感性沖動下,第二天我用了一天的時間準備起訴材料,10月28日去法院準備立案。
沒有勝訴的勝訴
到了法院,工作人員看材料后,要求先訴前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就不收材料。我其實不同意調解,因為已經去了一趟野生動物世界,為了不白跑一趟,只能接受訴前調解。
得到調解員的聯系方式,我連續兩三天打電話過去,表示沒有調解余地,要求轉為正式立案,法院審理這個案子也會非常有意義。不知調解員是被我說服了還是說煩了,去年11月1日我收到立案通知。
最開始的起訴狀的內容非常簡單,訴訟請求僅包括要求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雙人年卡費用,承擔訴訟費兩項。從事互聯網法律服務的律師朋友得知我起訴后,征求了我的同意,將這個案子的起訴狀截圖轉發到他們的公眾號上,第一次提出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這個說法。
11月2日,很多朋友聯系我“郭老師你上熱搜了”,當時我很吃驚,沒想到朋友公眾號轉發會引起這么多關注。之后,我的兩個律師朋友表示想參與這個案件,我也同意他們提供法律援助。
同年12月份,野生動物世界對我10月提交的起訴材料,提供了答辯和證據材料。我根據他們的答辯和證據材料,將訴訟請求增加至八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我增加了主張野生動物世界指紋識別和人臉識別相關格式條款內容無效的四項訴訟請求。此外,我還增加了賠償交通費用、在第三分技術機構見證下刪除辦理和使用年卡提交的全部個人信息的訴訟請求。
野生動物世界在12月份提交答辯和證據材料中提出,4月份我辦理年卡時同意拍照,相當于已經同意人臉識別。因為辦理年卡是實名制卡,我才同意拍照,但當時拍照行為和人臉識別意義完全不同。
根據2016年我國出臺的《網絡安全法》,第四章網絡信息安全,明確規定了個人信息刪除權,野生動物世界違法收集了我的個人信息,符合《網絡安全法》中個人信息刪除權的條件。
此外,野生動物世界提出我辦理年卡前后,入園方式除了指紋識別外,還有其他多種入園方式。我從未被告知有其他方式可以入園,當時我同事協助我拍攝視頻錄像也清晰地表明,工作人員告知我只存在一種入園方式。我后面也補充提交了相應的視頻證據至法院。
受疫情影響,今年6月15日開庭審理,本來應于今年9月初宣判,但后面法院告知這個案子經院長批準又延期了6個月,因為案件“疑難復雜”。但在我看來,這個案子并不符合延期審理的條件。
1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但駁回了其他的訴訟請求。
我對這個判決結果是不滿意的,選擇繼續上訴。尤其是涉及人臉識別的格式條款內容無效的訴訟請求,我覺得這不僅是維護我個人的合法權益,其他年卡用戶的合法權益也能間接得到維護。
關于人臉識別格式條款內容無效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法官認為格式條款內容對我本身是無效的,只是野生動物世界單方發的要約,我沒有接受。并認為拍照收集我面部特征信息等方面不構成欺詐,僅支持刪除面部特征信息,刪除指紋等身份信息的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如果野生動物時間的人臉識別是政府指定要求,相應的技術提供方是公開透明的,個人信息具有相對透明的安全保障措施,入園方式也提供多元化的選擇,我或許也不會對他們的人臉識別入園方式那么排斥。
從目前一審判決的結果來看,野生動物世界可以繼續采用僅能通過人臉識別入園的“霸王條款”,強制刷臉的情況得不到任何改善,他們反而會更加理直氣壯地強制年卡用戶刷臉。這也是法律朋友中有人說勝訴,有人說沒有勝訴的原因。
個體的抗爭
一審判決后,上訴期是15天,15天內不上訴判決結果就生效。11月29日下午,我向法院郵寄了上訴狀及補充證據,我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對本案一審中采用回避策略的問題做出回應 。
家里有的長輩親戚得知我起訴野生動物世界,并不是太贊同,他們心里打官司總不是太好的事情,我也是盡可能給他們做出解釋。這個案子的整個起訴過程對我而言倒不是什么難事,但案子受到關注后,很多媒體都來采訪我,這對我的正常生活有些影響。
我在杭州的一些同學朋友也是野生動物世界的年卡用戶,包括這個案子的代理律師之一也是。他們跟我說,“郭老師我很佩服你,但是我們做不到,我們家里人不支持,必須要帶小孩子去玩的,因為那個地方確實很適合小孩子玩。”我也曾動員過身邊的同學朋友起訴,但是最終沒有說服一個人。
我家孩子還小,沒有很強的自主意識。但同學朋友的孩子普遍更大一些,可能會主動提出去野生動物世界的要求,這也是為什么我的很多朋友頂不住壓力,不愿意起訴的原因。
從我住的地方到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和富陽區法院,路程都要50多公里,開車往返需要兩個多小時,單次交通費用最少也要一兩百元,非常折騰。但我覺得這個案子是有意義的,會盡量擠出時間再努力一下。因為我覺得一審判決里面對很多關鍵性問題采用回避策略,在判決書里沒有做出有說服力的解釋,這是不應該的。
去年下半年,我給學生上一門法律實務的課程,會向學生介紹一些發生在法科學生群體的維權案例,我跟學生說,學習法律就一定要有為權利而斗爭的志向。自己也希望通過這樣一個案件,給學生做表率。
我也算是一個較真的人,過往有一些較真的經歷。但我不是什么事情不分青紅皂白都去較真。
2018年我使用蘋果手機免密支付,無故被多次扣款。針對免密支付存在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我起訴了蘋果公司。那次的起訴嘗試因為一系列原因,最終放棄了。
起訴類似的科技巨頭,會發現難度成倍的增加。我學了十年的法律,在大學里從事法律教學研究近5年,有一定的法律基礎,如果完全沒有法律知識的話,像對于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這類情況,通過打官司維權,真的是一件非常有挑戰性的事情。
人臉識別的“濫用”
今年《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后,我針對生物識別信息保護問題專門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建議,我認為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保存原始生物識別信息。此外,我建議應提高人臉識別的技術應用的門檻,鑒于目前人臉識別技術存在明顯的濫用趨勢,人臉識別技術處理面部特征信息應當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最近,東莞城管部門對公廁免費取紙設備涉及人臉識別作出回應,協調終止使用該設備。某種意義上來說,現在任何企業只要想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就可以沒有任何障礙的使用。如果大量的面部特征信息,被不法的第三方技術服務公司或相關人員牟利使用,其不利后果將遠大于對公共治理的有利影響。
不可否認人臉識別技術在一定程度上的確會給公眾帶來便利。但“中國人愿意用隱私換取便利”這一觀點顯然是有問題的。
企業大范圍收集個人信息通常不只是出于用戶便利的目的,而是為了更全面地掌握用戶的個人信息,實現精準營銷等商業化目的。
當人臉識別成為唯一認證方式時,它的不便利就會浮現出來。例如,湖北一位94歲的老人行動不便,為社保卡激活,被抬到銀行并被人抱起做人臉識別。
我認為,未來個人信息保護應優先考慮到生物識別信息的安全風險,將面部識別信息等生物識別信息納入特別保護范圍,并對以公共安全為名收集生物識別信息的公共場所或安全事項進行具體舉例。
當個人信息遭遇侵權時,哪怕是我們有法律基礎的人,也不會首選訴訟的方式解決,因為訴訟既有門檻,又耗費時間精力,打官司請律師還涉及財力投入。
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遇到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侵害時都選擇沉默,我認為至少可以向商家投訴反饋相關情況,大家投訴反饋多了也能夠引起商家的重視。此外,我們還可以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投訴反映,通過公權力部門推動問題解決。
實習生 劉昱秀 澎湃新聞記者 任霧
編輯:何方
關鍵詞:人臉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