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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出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督察結果作為考評獎懲依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重要的生態環境監管問責制度。寧夏近日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規范、權限責任、結果運用等。記者注意到,該辦法明確表示,督察結果將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該《辦法》的出臺將為依法開展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不斷夯實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專項督察、派駐監察的方式,推動各地級市黨委和政府、寧東基地黨工委和管委會、自治區有關部門及重點區屬國有企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該《辦法》還明確要求,開展例行督察時,按照一次一授權的原則,經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批準,組建自治區黨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例行督察任務,例行督察進駐時間一般為20天,督察內容既涵蓋了中央環保督察關注的重點,又把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等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列為督察重點內容。
編輯:秦云
關鍵詞:寧夏 督察結果 考評獎懲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