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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挽留女友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獲刑
案件回顧:
2020年8月,錢某酒后與女友吵架,女友離開二人住處。次日錢某起床后給女友打電話,聽到女友電話里的背景聲音在機場,便想將女友攔下,隨即撥打110報警稱女友攜帶爆炸物乘坐XX班次北京——昆明的航班。
首都機場公安分局接北京市公安局110轉警后,第一時間部署東航站區派出所到場開展處置工作,同時部署反特支隊做好處置準備。民警到達航班登機口后發現航班已推出廊橋,處于滑行狀態,機場未采取二次安檢等緊急措施,正常放飛航班。民警迅速調取了錢某女友的過檢信息并經安檢工作人員確認,并無爆炸物及其他危險物品。后北京公安通報云南機場公安,飛機降落昆明后,昆明機場公安對錢某女友人身及行李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結果均無異常。在此次應急處置中,北京公安共出動警力10人到場,同時部署備勤警力50人、警犬3只、警用車輛10輛。
案發當日,民警在錢某住處將其抓獲,錢某到案后承認報假警目的是為阻止女友離開,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遇事不能正確處理,編造虛假的爆炸恐怖信息,致使公安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錢某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錢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一審宣判后,錢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經法官釋法析理,錢某表示認罪服判,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法官釋法: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中,“編造”不僅包括完全憑空捏造的行為,還包括對某些信息進行加工、修改的行為。“恐怖信息”不是泛指任何令人恐怖的信息,而是指由于恐怖活動或恐怖分子引起的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之類的信息。如編造即將發生地震、即將爆發嚴重傳染病等虛假信息的,不構成本罪,涉嫌構成編造虛假信息罪。另外,“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成立,以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結果為要件。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何方
關鍵詞:虛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