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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丨民法典繼承編,一圖看明白
民法典繼承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民法典繼承編在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我國的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
民法典繼承編在結構上,仍然采用了原繼承法“一般規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的體例。在條文上由原繼承法的37條增加到45條。同時,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新需求,繼承編對繼承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民法典繼承編共四章45條。“一般規定”一章主要規定了繼承權、繼承時間、遺產、繼承的接受與放棄、繼承權的喪失與寬恕等內容。“法定繼承”一章對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的順序、代位繼承、姻親繼承、分配份額、酌定分配、遺產處理方式等內容進行規定。“遺囑繼承和遺贈”一章對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公證遺囑、遺囑見證人、遺囑撤回、遺囑無效等內容進行規定。“遺產的處理”一章,對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轉繼承、析產、胎兒繼承權、遺產分割、遺產負債限額等內容進行規定。
民法典繼承編建立了更為完善的繼承制度,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了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發展人權的法治理念,對增進人民福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繼承 遺囑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