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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賠償金373.10元
本報北京5月20日訊 記者周斌 蔡長春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今年5月20日起,法院、檢察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20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即每日賠償金373.10元。
據悉,國家統計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為373.10元。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法院、檢察院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373.10元計算。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賠償金 侵犯 公民 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