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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在最高法舉行的發布會上表示,“禁止違法動用刑事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動、經濟糾紛,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之間的界限。”
為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更好地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人民法院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提供指引和示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趙某利詐騙案”值得關注。
趙某利承包經營某鉚焊加工廠并擔任廠長。1992年至1993年,趙某利從某冷軋板公司多次購買冷軋板,并通過轉賬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貨款。其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趙某利在向某冷軋板公司財會部預交支票的情況下,從該公司購買冷軋板46.77噸(價值人民幣13.41895萬元)。提貨后,趙某利未將該公司開具的發貨通知單結算聯交回該公司財會部。1992年5月4日、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趙某利支付的貨款22.0535萬元、12.4384萬元、2萬元分別轉至該公司賬戶。因實際交易中提貨與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對應的關系,雙方就趙某利是否付清貨款發生爭議。某冷軋板公司以趙某利詐騙該公司冷軋板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審法院認為,有關證據不能證明趙某利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及實施了詐騙行為,判決宣告趙某利無罪。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二審法院認為,趙某利從某冷軋板公司騙取冷軋板的事實成立,判決趙某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趙某利在與某冷軋板公司交易過程中,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也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宣告趙某利無罪,依法返還已執行的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說,“本案再審判決按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嚴格區分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之間的界限,本案例充分體現了‘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的司法理念,對于增強企業家干事創業信心,營造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良好環境,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最高法 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