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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銀行卡被盜刷可向銀行索賠
人民政協網北京5月27日電(記者 徐艷紅)最高人民法院5月25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規定明確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該規定于發布之日起實施。
《銀行卡規定》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在持卡人告知發卡行其賬戶發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權交易導致的資金或者透支數額變動后,發卡行未及時向持卡人核實銀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況,未及時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單據、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導致有關證據材料無法取得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分成借記卡與信用卡兩種情況。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銀行卡規定》 因同一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持卡人向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盜刷者等主體主張權利,所獲賠償數額不應超過其因銀行卡被盜刷所致損失總額。
《銀行卡規定》明確了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關于網絡盜刷先行賠付責任。發卡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向持卡人提供的宣傳資料載明其承擔網絡盜刷先行賠付責任,該允諾具體明確,應認定為合同的內容。持卡人據此請求發卡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非銀行支付機構相關網絡支付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不符合安全要求導致網絡盜刷,持卡人請求判令該機構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銀行卡規定》明確了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與發卡行在偽卡盜刷交易后各自該承擔的責任。即在收單行與發卡行不是同一銀行的情形下,因收單行未盡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義務或者因特約商戶未盡審核持卡人簽名真偽、銀行卡真偽等審核義務導致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持卡人請求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持卡人對偽卡盜刷交易具有過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相應責任。
持卡人請求發卡行承擔責任,發卡行申請追加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發卡行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法主張存在過錯的收單行或者特約商戶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銀行卡規定》還明確了持卡人依據其對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不承擔或者不完全承擔責任的事實,請求發卡行及時撤銷相應不良征信記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交易 銀行 持卡人 盜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