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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事故,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1. 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事故,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是指工傷職工遭受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所以當再次發生工傷,在治療后,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重新評定傷殘等級,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傷殘津貼待遇;如果根據規定不能享受傷殘待遇的,則不提供相應的傷殘津貼待遇。
2. 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為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
應當。根據《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編輯:劉慧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