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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 | 產品有缺陷,誰擔責?
2020年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2020年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今天,委員們帶你了解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現在,家家都有電視機。但是,一臺電視機在擺到家里之前,經過了若干環節,從廠家生產到運輸流通,再進入商場銷售,最終才到我們手中。如果這臺電視機買回來后,因產品缺陷,有時畫面不清晰、有噪音,最后發生了爆炸等,不僅影響觀看效果,而且造成了人身損害,我們應該是找賣家還是廠家來賠償?我們帶著這個問題,學習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四章關于“產品責任”的相關規定,就可以找到答案。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四章共六條,主要規定了當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及第三人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產品責任”一章明確了被侵權人的索賠途徑以及先行賠償人的追償權;對已投入市場流通的產品,在發現產品存有缺陷后,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立即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此外,完善了故意生產、銷售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嚴重受損的,被侵權人可主張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見下圖)
產品責任主要是因產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對于何為“缺陷”?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并未明確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在現實生活中,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標準,卻仍然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此種情況下,如果仍然以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標準為由,認定產品生產者無責任,對消費者非常不公平,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何況,管理上對于產品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標準,相關機構一般采取抽樣檢查、年檢的方式進行監管,并不能代表每一件產品都符合標準,不能以概括性的抽樣樣品的合格來否認某件“殘次”產品對消費者的傷害;所以,產品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并不等同于產品不存在合理危險。實踐中,在產品符合法定安全標準,卻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情況下,仍應屬于產品存在缺陷。這意味著:產品缺陷,并非我們通常意義上理解的缺陷,此處的“缺陷”需要判斷是否存在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產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標準。
被侵權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后,往往不清楚缺陷究竟是誰造成的,更不知道應當向誰請求賠償。為解決這一問題,便于被侵權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使得被侵權人盡快獲得賠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關于產品責任的規定明確了被侵權人的選擇權。只要是缺陷產品引起的損害,被侵權人可以向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任何一方提出賠償請求。至于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他們之間如何追償,侵權責任編亦有明確規定,即先行賠償的一方有權向最終應當承擔責任的一方追償自己已經向被侵權人墊付的賠償費用:當產品缺陷是生產者造成時,銷售者賠償后可向生產者追償;當產品缺陷是因銷售者過錯造成時,生產者賠償后可向銷售者追償。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此外,產品責任一章還明確了已投入流通的缺陷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采取補救措施,否則可能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當發現已投入流通的產品有缺陷時,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如果沒有及時采取召回等補救措施,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擴大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若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消費領域逐漸從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消費者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產品責任的案件也越來越多。生產者、經營者如何保證產品質量,消費者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產品責任”一章將為您提供更全面的規范指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產品 缺陷 責任 生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