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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工作須依法而為
近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北京銀保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轄內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征信方面作出明確要求,要求不良信用信息上報前應告知借款人。
看到這則新聞,很容易讓人聯想起前不久發生的晉商消費金融事件:房女士因疫情申請延遲還款,卻不曾想在個人征信“工作單位”欄中竟被寫上了侮辱性的字眼。雖然涉事的晉商消費金融受到了依法處理,但這起事件也讓人們直觀地看到征信工作中存在的紕漏,特別是消費者知情權保障問題。
我國《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通知》在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了金融機構的告知義務,要求各機構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前,應通過短信、電話、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這既是行業規范的務實之舉,也是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然作為。當然,《通知》規范的內容不光是消費者知情權方面,針對信息披露及風險提示不到位、貸款格式條款設置不合理、貸款業務流程不完善等問題,也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工作要求。但歸根到底,可以總結為一句話:務必依法而為。
市場經濟首先是信用經濟,信用經濟必須是法治經濟。征信工作特別是征信記錄事關個人、企業等各類主體切身利益,容不得絲毫馬虎,必須堅持用好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去年年底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將“堅持依法依規”列為原則之首。因此,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失信約束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推動實現“誠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難行”的良好局面。
編輯:劉慧瑩
關鍵詞:征信 工作 依法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