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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要體現立法初衷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一件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引起了人們關注:梁某某出差返程途中突發疾病,經多日搶救無效死亡。當地人社部門認為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才宣告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此案經檢察機關抗訴后,梁某某最終被認定為工傷。
設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客觀而言,對工傷認定設置嚴格的法定標準,以此避免認定過于寬泛草率,也是為了保障工傷保險基金的可持續支付,從而在更大范圍內保護絕大多數工傷職工的利益,因此對認定條件作出一定限定,有其科學性和必要性。
但在面對千差萬別的工傷事故時,應該從立法初衷來思考如何具體認定,而不是機械地理解和適用法條。比如,不能把所有因工突發疾病、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而死亡的,都拒絕認定為工傷。聯系上述案例來看,檢察機關認為在對死亡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應當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最終,檢察機關通過提出抗訴予以監督糾正,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這起個案之外,我們也要注意到,隨著時代發展、技術進步,人們工作模式也在發生新變化,必然會帶來工傷認定上的新問題。對于新問題,既需要法律與時俱進作出回應和調整,也需要相關部門在辦理具體個案時準確把握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此次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相關典型案例,旨在彌合法律過于原則而可能出現的漏洞。期待有關部門準確把握典型案例的法治精神,在工作實踐中積極落實,更好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編輯:劉慧瑩
關鍵詞:工傷 認定 立法 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