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主要是基于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不僅后果嚴重,而且有些損害難以逆轉,如污染導致胎兒畸形、生態破壞導致物種滅絕,都是不可能“填補”的損害。因此,規定懲罰性賠償,一方面有利于充分救濟受害人,鼓勵受害人積極維權;另一方面,是為了遏止惡意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也讓潛在侵權行為人望而生畏,警示他人不得實施類似行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侵權 懲罰性 建立 環境 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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