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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要提早作出適當安排
本報記者 田福良 作
家庭是夢想啟航的地方,家庭關系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家事案件不僅數量龐大,占民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而且具有不容忽視的特殊性。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6起家事審判典型案例,其中兩起繼承糾紛案例值得關注。
怎樣處分身后遺產?怎樣立遺囑才有效?這些知識都應當早知道。因為,對身后遺產作出適當的安排,無論從保障家庭和睦,還是提高繼承效率都有非常大的意義和影響。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無效
李大強、林霞夫妻二人有四個子女(老大老二是女兒,老三老四是兒子),涉案房屋是夫妻二人共同財產。李琳是李老三之女。小兒子李老四有過兩次婚姻,分別生下女兒張菲和兒子李小飛,強茜是李小飛的母親。
2011年林霞去世,2014年李大強去世,二人于2011年3月16日立有打印遺囑一份,大意為:夫妻二人的積蓄主要已用于小兒子李老四治病和后事等,基本沒有存款。兩套住房分別由兩個女兒出資30萬元購買后繼承。購房款及其他款項節余,扣除夫妻二人后事所需費用外,均分4份。兩個女兒各一份,李老三名下的那份由女兒李琳繼承,小兒子名下的數額的一半由其女兒張菲繼承。因強茜私自賣掉老兩口為小兒子在青島購買的墓地,致使小兒子多年未能入土為安,所以,小兒子名下的另一半扣除強茜私賣墓地損失的6萬元后,剩下的給其兒子李小飛。遺囑有兩個見證人寧某、史某的簽名和名章。該遺囑是由大女兒李老大打印的。
除李小飛外各方當事人均認可遺囑真實性。寧某對見證人證言進行了公證,王某原是李大強家2003年至2013年的勤務員,二審出庭陳述稱,大女兒、二女兒為父母付出較多,孫子李小飛很少看望老人,兒媳強茜私自賣掉小兒子墓地對老人傷害較大,遺囑確實是老人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的打印遺囑由大女兒打印,但大女兒作為繼承人之一,系該遺囑的利害關系人,因此該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對于訴爭遺產法院須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雖然該遺囑因形式上瑕疵而導致無效,但縱觀遺囑內容,再結合見證人之一寧某的證人證言及勤務員王某的證言,遺囑一定程度上能夠體現出李大強、林霞夫妻二人對兩個女兒盡心盡力贍養情況的肯定。
綜上,法院在分割遺產時,對大女兒、二女兒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予以酌情多分。孫女李琳、張菲均提交書面意見自愿將房產份額均等贈與大姑、二姑,法院結合涉案房屋的性質及李小飛長期不在北京生活工作的狀況等因素,判決涉案房屋由大女兒、二女兒按份共有,各享有50%房產份額;遺產錢款由李小飛繼承5/8,李琳繼承1/4,張菲繼承1/8。
本案雖因遺囑不符合形式要件規定而認定無效,但結合全案證據足以證明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故二審對遺產分配進行了調整,在嚴格把握遺囑形式要件的同時,最大限度回歸被繼承人真實遺愿。
從兒子手中買來的房屋沒有過戶,子女如何繼承?
馬琴與馮翔系夫妻,二人育有5位子女,分別是大兒子馮一、二兒子馮二、大女兒馮三、二女兒馮四、小女兒馮五。1980年馮翔去世,2010年馬琴去世,二人均未留遺囑。馬琴自2002年至去世前一直居住在810號房屋,該房屋是二兒子2000年1月購買,2001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二兒子自2002年沒在該房屋居住。
除二兒子外的四個子女均表示馬琴與子女通過家庭會議,口頭約定用馬琴所獲的拆遷款30萬元購買了二兒子的這套房屋,而二兒子用這錢購買了一套回遷房。兄妹四人要求其兄妹5人各占810號房屋20%的份額。小女兒提交了內容為“今收到母親購房款27萬元整,拆遷款3萬元,共30萬元;2002年8月26日;馮二”的收條予以佐證。二兒子對此予以否認,稱810號房屋是其與妻子白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收條的真實性認可,但稱馬琴只是暫時居住這里。
法院經審查認為,綜合本案證據,可以認定收條所指為810號房屋,法院認定馬琴與二兒子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馬琴已支付了房款且一直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根據物權法第9條第1款之規定,因二兒子并未履行房屋過戶登記,該房屋在權屬上仍屬于二兒子所有,應視為馬琴依據合同約定,在支付全部房款后,有要求馮二履行過戶登記的合同權利。該合同權利在馬琴去世后,應該由其繼承人享有。從合同履行的角度考量,當馮二將房屋由單獨所有變更為繼承人共同所有時,就可視為其履行了合同義務。但本案為繼承糾紛,確定遺產后,仍應該在繼承人之間對遺產進行分配。因此,法院依據法定繼承原則,直接確定各個繼承人對房屋的份額,從而一并處理了合同履行、遺產繼承和房屋分割的三個問題。
本案系因房屋交易已交付但未登記引發的繼承糾紛,涉及繼承標的辨析、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債權繼承與履行以及合同債權在繼承糾紛中處理等多項法律問題,同時繼承人與義務人身份的重合使本案更為復雜與特殊。本案裁判的可貴之處在于,提出繼承糾紛考慮案件具體事實,從便利訴訟角度出發,對合同履行與遺產繼承一體化處理的裁判思路,為類案審理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鑒。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何方
關鍵詞:繼承 房屋 遺囑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