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規定,未對動物進行必要的安全約束,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遛狗不牽繩屬于“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為,若因此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損害 飼養 養人 遛狗 牽繩
關于我們| 廣告服務| 網站律師| 網站聲明| 聯系我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管·人民政協報社主辦法律顧問: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本網站所刊登的新聞和各種信息未經協議授權不得使用或轉載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20070號 京公網安備11010802045299號 京ICP備2024100010號-1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8146989 舉報郵箱:rmzxw@rmzxb.com.cn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