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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養犬,錢不是萬能的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梁談遛狗不拴狗繩事件
近幾日,據安徽蚌埠警方發布通報稱,鄒某某攜帶寵物犬外出未束犬鏈,在樓道口處犬只突然竄向鄰居邵某某的女兒,致使孩子受到驚嚇。邵某某因此與鄒某某相互撕打。民警到達現場處置時,雙方再次發生激烈爭吵,期間鄒某某用言語威脅、恐嚇邵某某。為此,南湖路派出所依據調查事實,依法對鄒某某行政拘留7日;依法對邵某某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拘留3日。
鄒某某無視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動物防疫法,遛狗依然不拴狗繩,并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這個公眾倒并不奇怪,但是孩子媽媽邵某某也被行政拘留是否有些冤?如何從法律的角度看待此事件,本報記者采訪了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梁。
不依法養犬者必將承擔法律責任
李梁表示,我國對于飼養動物并沒有單獨的立法,但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飼養動物進行了規范?!吨腥A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都已實施,這兩部法律中都有關于依法養犬和文明養犬的規定。
動物防疫法第30條第1款規定: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第1251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李梁稱,可以看出,民法典在養犬方面凸顯了責任導向,進一步敦促狗的主人要以文明的方式養犬,否則將依法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養犬者沒拴狗繩、沒給狗打疫苗、沒對狗采取安全措施,不管是“誰”先動的手,狗主人都必須承擔責任。
遇到此類糾紛如何正確處理?
此次事件中,雙方存在肢體沖突即互毆行為和語言威脅等。安徽蚌埠市經濟開發區分局依據南湖派出所調查的事實,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孩子的家長邵某某依法進行行政拘留3日。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4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李梁認為,從本事件來看,屬于情節輕微的互毆行為,因此公安機關依法對孩子的家長邵某某處罰決定是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是社會秩序的基石,只有法治才能有效化解各種矛盾,維護穩定,推動發展。家長如果遇到類似的事情,正確的做法是什么呢?李梁說,首先把孩子保護好,盡量避讓,如果時間緊迫無法避讓,家長可以采取拍照或者錄制小視頻,然后報警,讓警察依法處置。遇到事情,最好是采取公力救濟,而不要采取私力救濟。
再名貴的狗也只是物的范疇,錢不是萬能的
法治觀念、法紀觀念淡薄,存在僥幸心理的依然大有人在,不只是遛狗不牽狗繩,還有高空拋物、電動車樓道內充電等問題都是如此。我國已經進入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代,就像10年前的酒駕入刑,如今10年過去了,已經有300多萬人被判刑或行政拘留,很多公職人員被雙開,但依然有人以身試法,李梁認為,主要原因不是我們沒有嚴厲的法律、法規,而是一部分人僥幸心理作怪。
就這次事件來說,有兩個問題值得反思:
一是法律觀和價值觀。事件中狗的女主人鄒某某說她的狗比小女孩的命值錢,比小女孩的命貴,這是一種不正確的甚至是扭曲的價值觀。從民法典上分析,人是民事活動的主體,而狗作為一種動物,只是民法上的財產,屬于物的范疇。人的價值是不可用金錢來衡量的,而狗無論名貴與否,都可用金錢來衡量,因為它是財產,是物,是可以用來交易的。
二是法治觀念與法律誤區。該事件中狗的女主人鄒某某揚言,如果打她的狗,就要把事件中的小女孩弄死。因為她有的是錢,砸幾千萬賠得起。她陷入了金錢和法律的誤區:錢不是萬能的,錢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李梁說,這件事其實就是兩位普通民眾的普通糾紛而已,如今,無論是網友線下還是線上的行為有些過于不理性和偏激,有的甚至為了掙流量,抱著看熱鬧、幸災樂禍的心態,這都是不正確的。民眾要正確看待當前的“群情洶涌”,要擦亮眼睛,要有自己的辨識力,不要被某些人及某些輿論帶偏。
“道德是內心的法律。要發揮法治對道德建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把道德導向貫穿法治建設全過程,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都要體現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崩盍罕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新時代的公民不僅要成為道德上的好人,還要做法律上的好公民。好公民不僅遵守道德規范,也要遵紀守法,還要從私人領域走出來,邁向公共領域,合法合理地在參與公共事務的過程中維護公共利益?!暗路嫘蕖辈攀切聲r代的好公民!
編輯:何方
關鍵詞:養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