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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強制實習須補上監督制約的短板
木須蟲
近日,媒體報道了職高學生余超實習期間墜樓一事:頂崗實習僅15天,17歲的余超從實習單位宿舍樓6層跳下,送醫搶救無效死亡。這是近一年引發關注的第二起職校學生實習期間自殺事件。去年11月,山東某職業學校一名16歲的電氣工程系學生,經學校安排在江蘇昆山實習時,墜樓身亡,警方告知其父母,疑因“有心理問題自殺”。但媒體調查發現,此次實習存在強制加班、實習崗位內容與所學專業不對口等情況。
近年來,職業學校學生“被實習”、強制加班、乃至出現傷害的問題屢見不鮮。近半年,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上反映“中等職業學校實習不對口”的留言就有十多條,涉及江西、江蘇、四川、河南等地一些職業學校違規情況。這些都折射出職校學生實習管理監督與實習勞動權益保護的雙重缺失。
這些亂象的發生,首先源于職校實習的特殊性,為了將所學跟實踐更好地結合起來,很多職業學校都會安排實習的課程,實習情況也會同學生的學業成績掛鉤。而企業也需要廉價的勞動力,或者為后續正式招聘打基礎,這就使得實習可能成為各方謀取所需利益的契合點。
其實,對職校實習并不缺少管理規定,教育部、財政部等5部門2016年就出臺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除專業和崗位有特殊要求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外,實習期間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實習單位須按同崗位試用期工資80%以上的標準及時、足額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報酬等。這些規定都旨在保護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
但是這些權益由誰來保護,則顯得有些模糊,《規定》要求職校實習向主管教育部門備案,主管教育部門是監督的主體,而學校則是組織學生實習的責任主體,不得不說這樣的設計理論上有效,但卻無法防止職校學生實習由“校企合作”淪為“校企交易”。比如,很多實習都發生在異地,這意味著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基本形同虛設,一旦實習中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頂多是事后追責。
所以,遏制強制實習亂象,關鍵還是要強化對學校與企業的監督,特別是應強化勞動監察部門對這種特殊用工關系的監管,但令人遺憾的是,《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中對勞動監察部門如何監管幾乎沒有作實質性的規定,應當說這是管理上的短板,應當補上。
其實,實習帶有明顯的用工性質,并且有予以優先保護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將職校實習納入勞動用工范疇內監管。同時,要避免“九龍治水”的管理割裂,增強監管的權威性、統一性和有效性。比如,探索建立向實習所在地相關部門強制備案制度,職校組織較大規模的實習前應向接受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備案、接受審查,實習過程中接受監督管理,強化過程保護;不經備案的實習活動即為違規實習,實行校企雙罰。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護實習學生的權益。
編輯:劉慧瑩
關鍵詞:實習 學生 強制 職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