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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商事仲裁保密的例外性規則
仲裁法實施26年來,全國共依法設立組建270多家仲裁機構,辦理仲裁案件400多萬件,涉案標的額5萬多億元,解決的糾紛涵蓋經濟社會諸多領域,當事人涉及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商事仲裁已經成為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非常重要的途徑。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常常被認為是仲裁相對于訴訟的優勢,保密性也成為許多當事人選擇仲裁而非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因。
堅持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原則,一是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自身形象?,F代社會,商事主體的外在形象的維護十分重要,在秘密狀態下解決糾紛,的確有利于維護其自身形象;二是有利于保護商業秘密和其他信息;三是避免敗訴方在類似爭端中處于不利地位,防止發生“連環敗訴”。我國仲裁法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該法律條文體現了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原則。但是,在尊重事物有利一面的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不利的一面:比如,由于仲裁裁決文書不公開、相關仲裁程序信息的無從查詢,可能導致相同類型的案件裁決結果迥異甚至截然相反,損害了法律規則實施的一致性及商事主體對其作出商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還有,若商事主體陷入財務危機、進入破產程序時,相關仲裁程序信息無法查詢,會導致因破產債權人難以有效通知而權利受損、破產程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增加等后果,不一而足。因此,商事仲裁保密性原則不應絕對化,在一定條件下該原則應當受到規制,仲裁的相關信息應當得到合理使用。
為此,筆者建議:
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商事仲裁案件登記及信息查詢系統。
全國260家商事仲裁機構,尚未建立統一的仲裁案件登記及相關信息系統,都是各自為戰,有的甚至是手工登記相關信息,成為260個事實上的“信息孤島”,無法實現信息的有效、快捷查詢和信息共享。因此,建議由司法部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商事仲裁案件登記及查詢系統,為信息查詢、利用奠定物質基礎。同時,也有利于提高相關仲裁程序的規范化水平。
二是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統的查詢、利用制度。
仲裁案件信息系統的信息查詢、信息使用,必須遵守仲裁法關于仲裁保密性的規定。因此,非常有必要就堅持保密性原則的例外情形作出系統性的制度規定。比如,應當就錄入系統的信息范圍、有權進行信息查詢的主體、可以查詢的信息范圍、可以公開的仲裁信息范圍、相關信息如何使用、違反保密性原則的處罰等作出規定。
商事仲裁保密的例外性規則的建立,不會影響商事仲裁快速解決糾紛等優點的發揮,卻可以通過商事主體對于法律規則的實施效果、行為后果的明確預見,以及一定范圍內的信息共享,進一步提升商事仲裁的公信力。
(作者系江蘇省宿遷市政協常委、民進宿遷市委會副主委)
編輯:何方
關鍵詞:仲裁 商事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