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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文縟節更少 激勵力度更強 創業環境更好
財政部解讀《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擴大預算編制自主權,預算科目從9個以上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3個;擴大預算調劑自主權,“買醬油的錢可以用來打醋”了;科研項目經費中用于“人”的費用可達50%以上……
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再度破冰!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后,有專家評論,該文件可作為全面改革科研經費管理體制的風向標。
《若干意見》向社會公開發布后,社會各界特別是科技界反響強烈。“普遍認為經過此次改革,科研人員的經費使用自主權更大了,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激勵力度更強了、繁文縟節更少了,科研人員干事創業的環境更好了、勁頭更足了。”8月19日,在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財政部部長助理歐文漢連用幾個“更”展現了此次改革的亮點。
管好用好科研經費 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
來自財政部的數據顯示,2013年—2020年,中央財政科學技術支出達到2.3萬億元。2021年,在中央本級支出繼續負增長的情況下,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重點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預算3227億元,為科技創新提供了有力支撐。
“隨著財政科技經費的快速增長,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經費,更好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促進科技事業發展愈發重要。”歐文漢說,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讓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從繁瑣、不必要的體制機制束縛中解放出來。李克強總理指出,要落實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員不合理負擔。
為此,《若干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從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等7個方面,提出25條改革政策,有的放矢、精準發力,及時回應科技界關切。
四個“擴大” 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一系列優化科研經費管理的政策措施,給科研人員“松綁”,但仍存在經費管理剛性偏大等問題。
“科研工作與有計劃的生產、建設不同,具有靈感瞬間性、方式隨意性、路徑不確定性等特點,科研經費使用,也不能簡單套用行政預算和工程預算的方法來管理。”歐文漢坦言,只有充分尊重科研規律,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才能創造出更多高質量的科研成果。
正因此,《若干意見》堅持遵循科研活動規律,本著能放則放、應放盡放的原則,圍繞四個“擴大”,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
“擴大預算編制自主權。預算科目從9個以上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3個。”歐文漢解釋說,今后科研人員申報項目預算時,不用再編制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等科目預算;同時,精簡費用測算說明,除了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其他費用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
擴大預算調劑自主權則分為兩類情況:一類是設備費調增權,以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現在要下放到項目承擔單位;另一類是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
擴大經費包干制范圍同樣令人關注。近年來,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在國家杰出青年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等方面探索實行經費使用包干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可自主決定經費使用。
“從實際情況看,實施效果很好。”歐文漢說,《若干意見》進一步擴大實施范圍,不僅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還將經費包干制從項目層面擴大到科研機構層面。
《若干意見》還特別提到,擴大結余資金留用自主權,取消了此前結余資金只有兩年的使用期限,明確項目結余資金全部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使用,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
放權減負 激勵科研人員干事創業
近年來,為把科研人員從繁雜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不少政策措施,但一些科研人員仍反映本單位存在報銷繁瑣等問題。
“《若干意見》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經費報銷中存在的難點、堵點問題,對癥下藥、精準發力,從三個方面著力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歐文漢說,《若干意見》明確,要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不僅如此,還要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切實解決科研人員“找票”“貼票”等問題;推進無紙化報銷,讓數字信息多跑路、讓科研人員少跑腿。
一方面是放權減負;另一方面,《若干意見》亮出了激勵科研人員的硬招實招。
針對間接費用比例偏低、激勵作用有限等問題,《若干意見》打出“組合拳”,激勵科研人員干事創業。
歐文漢指出,在經費來源方面,做到“有錢可以發”。比如,提高間接費用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從不超過20%提高到30%,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從不超過13%提高到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與此同時,擴大從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獎勵經費試點范圍,試點單位從中科院所屬部分研究所擴大到所有中央級科研院所;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等。
歐文漢強調,在經費使用范圍方面,實現“有錢應該發”。《若干意見》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將項目聘用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也就是說,科研項目聘用人員的“五險一金”均可從科研經費中列支。
“在績效工資總量管理方面,防止‘有錢發不出’。”歐文漢透露,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績效工資水平實行動態調整,由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我們初步匡算,通過上述激勵措施,科研項目經費中用于‘人’的費用可達50%以上,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是前所未有的。”歐文漢表示。
經費撥付提速 “松綁”監管同步推
科研經費撥付涉及環節多,撥付進度有時較慢,存在科研人員著急“等米下鍋”的現象。
針對記者提問,財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司長黃家玉回應說,《若干意見》從優化“三個環節”入手,完善撥付流程,明確撥付時限,壓實撥付責任,力爭實現科研經費撥付“環環相扣”,減少在途時間。
“第一個環節是從財政部門到項目管理部門。在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管理部門就可以拿到預先撥付的經費,確保科研活動正常推進。”黃家玉解釋說,按照預算法要求,預算正式批準后,財政部要在20日內批復下達科研經費。
第二個環節是從項目管理部門到項目牽頭承擔單位。《若干意見》首次提出明確的時限,要求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后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個環節是從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到項目參與單位。科研工作往往需要多個單位合作開展,從項目牽頭單位到項目參與單位是經費撥付的最后一環。”黃家玉說,《若干意見》明確,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隨著科研經費管理政策的不斷松綁,如何提高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對此,《若干意見》從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責任、監督檢查結果應用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機制。
歐文漢介紹,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主管部門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推進監督檢查數據的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等。
“加強監管,并不等于是要束縛科研人員的手腳。”歐文漢強調,《若干意見》提出要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的科研人員實行免責。
(科技日報北京8月19日電)
編輯:魯雅靜
關鍵詞:經費 項目 科研人員 若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