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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發展互聯網保險,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
當前,全球數字經濟的發展、數字技術的豐富對金融科技的應用產生了極大推動作用。金融+生態對接數字中國的工業化生態系統快速催生的新業態、新模式、新產品層出不窮,數字經濟生活的業態不僅滿足了廣大消費者需求,同時對接網絡化、智能化、數字化的金融科技,推動了金融機構高效地落實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三項任務的要求,不斷地增強金融業服務能力和水平。
總的來看,在新發展格局下,我們有理由相信新一代信息技術是促進金融產品和服務變革的新動能。從發展機遇上來看,金融機構要加快實現行業數字化轉型步伐。在風險經營、管控方面以及產品研發、客戶體驗等多個維度的創新實現突破。首先,要深度地探索數據+新場景,營造線上的新生態,為精細管理、精準服務和優化傳統金融保險業務提供數字化方案。其次,要積極地參與數字經濟推動金融服務平穩轉型升級,構建開放、融合和共建共創的合作關系,廣泛地服務經濟社會和民生,不斷推出創新的科技舉措。
圍繞規范發展互聯網保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的話題,分享一些我的觀察和思考。
第一,健全互聯網保險業規則,規范發展互聯網保險。目前,監管部門構建了以保險法為依據,以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為核心,以《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加強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為配套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體系。目前,監管部門針對互聯網保險業務與傳統業務的共通性、差異性,以及各個領域互聯網保險出現的一些風險和問題,實時出臺了針對性、階段性、規范性文件,形成了一個規章制度+N個規范性文件的監管體系,提高了互聯網保險領域的監管靈活性和有效性,逐步地構建了立體化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
第二,發揮多元主體的作用,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監管部門要堅持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壓實主體責任,整治互聯網保險存在的強制搭銷、誘導式銷售、銷售誤導等違法違規行為,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非保險機構的禁止行為,發揮好與反壟斷部門的綜合合力,遏制互聯網保險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壟斷行為,防止大數據殺熟等不合理的數據使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托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促使保險企業嚴格地按照合法、正當、最小必要的原則來收集、使用和保護用戶信息,充分保障個人的信息隱私和消費者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投訴權等合法權益。
保險機構應當確保網絡平臺、產品網頁與保險條款的一致性,建立互聯網保險的銷售行為可以追溯機制,定期收集、整理互聯網保險業相關的監管規定,加強內部教育,提高內部人員的合規意識。保險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管理作用,正當引導互聯網企業,特別是互聯網保險企業合法經營,探索建立互聯網保險的作業規范等。
第三,加大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力度,促進行業健康平穩地運行。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歷程表明,金融科技的發展也有其弊端,導致金融風險傳遞速度較快,使金融風險的結構更為復雜。保障金融安全,提高金融風險的防范能力刻不容緩。為此,我提出幾條具體建議:
首先,要探索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開展分期分類的監管評估,完善分類評估指標、結果分類對應的監管措施等內容。
其次,要進一步強化常態化線上的金融風險預警監測,提升實時在線的監管技術水平,針對互聯網開放性提高監管部門的跨部門、跨市場、跨業態、跨地區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理能力。
同時,要重視個人信息安全與數據安全,依法加強保險業信息技術設施建設。
第四,要加強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技術的應用,借助科技賦能提高網絡安全風險防范的能力。
第五,要為監管科技發展提供適宜的監管環境,科技賦能互聯網保險的監管。監管科技能有效地應對復雜監管場景的變化,及時掌握行業的風險狀況,而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能創建縮小版的真實市場和寬松版的監管環境。在金融創新廣泛應用之前,及時地發現問題,為項目糾錯試錯,為監管科技解決方案提供安全的測試環境。
為持續地推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工作,借助監管科技提高互聯網保險監管的能力,應牢牢地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不斷地完善更具包容審慎性的項目篩選,進一步夯實科技監管的基礎工程,加強規則和標準輸出,加強不同地區試點項目的聯動。
[節選自2021年12月5日在廣州南沙舉行的國際金融論壇(IFF)第18屆全球年會數字金融峰會上的演講]
《 人民政協報 》 ( 2021年12月21日 第 06 版)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