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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提案與部委工作,可以這樣“打配合”!
——圍繞肖鋼委員推動信托法修訂的建言,人民銀行這樣回復
責任委員積極建言,相關部委積極辦理,兩者如能形成合力,則“力大無窮”。
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原主席肖鋼圍繞盡快修訂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提交了提案。2021年12月初,這件提案得到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詳盡答復。
這件提案的形成背景,緣于肖鋼關注到的、我國3200萬家民營企業對家族信托的強烈需求。為促進民營企業家財富的平穩傳承,降低傳承過程中民營企業家財富社會效用的耗損,肖鋼建議將家族信托作為一項民企財富傳承的頂層設計予以推行,這就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制度,包括盡快修訂信托法、建立與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出臺信托法的司法解釋以及加強監管。
而通讀這份來自人民銀行的回復函,我們發現,與其說這是一份委員提案回復,倒不如將其看成圍繞委員提案,人民銀行在過去一年來所作探索的總結。
回復函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自2001年頒布實施以來,為推動我國信托業規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持續發展,人民群眾財富積累不斷增長,金融服務需求日益旺盛,信托業面臨新的發展機遇,現行信托制度設計也在實踐中遇到了一系列問題。
“我們總體贊成您提出的完善信托基本法律制度、建立與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礎設施、出臺《信托法》司法解釋、加強監管等建議。這些建議是《信托法》修改中需要深入研究論證的內容,對完善我國信托制度,促進家族信托業務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值得借鑒。”對于肖鋼的建議,回復函中用多個細節給予了認可。
關于肖鋼所提出的修改《信托法》、完善受托人義務的建議,回復函顯示,現行《信托法》關于受托人義務的規范較為原則和寬泛,沒有根據主動管理與事務管理類等不同類型的信托業務,明確受托人義務的具體標準,也沒有對營銷推介、盡職調查、產品存續期管理等各業務環節中的受托人職責進行具體規定。而在《信托法》修改過程中研究細化受托人義務和責任,完善受托人忠實、審慎、有效管理等義務,則有助于清晰受托人職責、建設良好的受托人文化。
關于肖鋼提出的建立與家族信托相配套的非交易性過戶、登記、稅收等制度的建議,回復函顯示,現行《信托法》第二條對信托的定義采取了“委托給”而非“轉移給”的表述,相對模糊了信托財產所有權轉移的問題。在實踐中,信托財產所有權配套登記制度的缺失,更導致了大量信托財產無法登記,制約了信托業務的發展。未來,在修改《信托法》時,有必要充分考慮我國特有的經濟文化背景和法律傳統,以適當方式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有必要完善配套登記制度,促進行業發展。目前,銀保監會正在推動起草的《信托公司條例》,就信托財產登記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未來修改《信托法》時,可對此予以統籌研究,為信托功能的發揮提供制度保障。同時,可以研究借鑒相關國際經驗,立足我國實際,在《信托法》中對信托稅收政策作出原則性或授權性的規定,以提升信托活動中稅賦征收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圍繞肖鋼提出加強信托業監管的建議,回復函顯示,家族信托存續期限較長、信托財產類型較為豐富、委托人需求較為多元,對受托人的管理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等都有著更高的要求。近年來,銀保監會持續加強信托業風險防控、轉型發展等各項監管工作,積極引導受托人堅守定位、夯實信托文化,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研究探索,提升服務能力,推動家族信托在哪的信托本源業務持續發力。
展望未來,回復函表示,下一步,人民銀行將在《信托法》立法后評估工作的基礎上,會同銀保監會總結《信托法》修改重點和難點,抓緊開展立法研究和調研工作,加強與財產登記、司法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豐富完善信托實踐基礎,適時推動將《信托法》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計劃,配合立法部門推動修法工作早日完成。
《 人民政協報 》 ( 2022年01月04日 第 06 版)
編輯:秦云
關鍵詞:信托 信托法 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