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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修制訂3部部門規章
?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不再扣分
修改后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共7章93條,明確了新小客車登記全國“一證通辦”,即對在戶籍地以外辦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辦”,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對變更貨車加裝尾板、殘疾人用車加裝輔助裝置、小客車加裝行李架等情形,可以在車輛所在地申請辦理,無需返回登記地驗車,實現車輛信息變更“跨省通辦”。修改后的《規定》共7章111條,其中,增加“輕型牽引掛車”車型,滿足群眾駕駛小型旅居掛車出行需求。在實習期管理制度方面,明確初次取得汽車類或者摩托車類駕駛證的12個月內為實習期,增駕每種車型不再單設實習期。
此次單獨制訂的《辦法》共7章37條,記分行為共50項,其中7項記12分,7項記9分,11項記6分,15項記3分,10項記1分。其中包括系統調整記分分值。即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影響的程度,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輕微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增加了減免記分規定。如參加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并通過了考核,或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另外,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可給予警告處罰,免予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將延長其學習時間,增加考試科目。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記滿12分的,嚴格滿分學習教育,提高考試難度,加強重點管理。
編輯: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