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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宣判,這些法律問題亟須解答
江哥母親能否對劉鑫提起刑事訴訟?
人民政協網北京1月11日電(記者 何方)2022年1月10日,是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遇害后的第1894天。這一天,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江歌的母親)與被告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至此,備受關注、歷時兩年多的江歌母親訴劉鑫案終于迎來了法律的審判。生命權糾紛指的是什么?能否在國內對劉鑫提起刑事訴訟?為什么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江歌母親的索賠金額包括哪些款項?劉鑫最終被判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是什么?記者為此采訪了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周世虹。
記者:什么是生命權?
周世虹:我國現行《民法典》100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本案發生時《民法典》還未頒布施行,因此,該案適用的是《民法通則》中關于生命健康權的規定,其中的生命健康權包含生命權。
記者:江歌母親能否對劉鑫提起刑事訴訟?為什么可以在國內提起民事訴訟?
周世虹:首先,在主觀上不能認定劉鑫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她也沒有實施殺人的行為,她和陳世峰是不能構成共同殺人犯罪。所以,就其本身來說,她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也就不能對劉鑫提起刑事訴訟。其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雖然侵權行為地在日本,但本案劉鑫的住所地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所以城陽區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另外,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住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住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雖然本案侵權行為地在日本,但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同時法院也認定雙方在起訴、答辯和審理中都依據中國法律,因此,法院可以適用中國法律審理本案。
記者:劉鑫最終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是什么?
周世虹:生命是一種過程(包括出生、成長和死亡),身體是這種過程的載體,這種過程一旦停止,生命就喪失。因此,我們說生命是具有不可逆性的。而當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本案中的江歌對劉鑫實施了勸解、救助和保護行為,雙方在友情基礎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關系,那么,劉鑫作為危險引入者和被救助者,理所應當對江歌負有必要的告知、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劉鑫在已經預知侵害危險時,并沒有將事態的嚴重性和危險性告知江歌,同時還阻止江歌報警,可見其沒有充分盡到善意提醒和誠實告知的注意義務。更為甚者的是,在面臨陳世峰的不法侵害時,劉鑫為求自保而在自己先進入房間內將門反鎖,將江歌阻擋在自家門外,最終導致了江歌死亡結果的發生,可以認定,劉鑫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記者:江歌母親的索賠金額包括哪些款項?
周世虹:江歌母親請求賠償的金額涵蓋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經濟損失177萬,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等,另一部分是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首先,由于本案中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陳世峰的侵害行為所導致的,所以法院對于經濟損失賠償中有證據證明的124.03萬元損失中酌情認定了49.6萬。其次,江歌的死亡對獨自含辛茹苦將其撫養長大的江秋蓮打擊巨大,而劉鑫在事發后發表的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加重了江秋蓮的傷害,應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對此,法院酌情認定了20萬的賠償金。
記者:您覺得此份判決書有哪些亮點?
周世虹:我認為本案的判決書有兩大亮點:一是突出了對扶危濟困這一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傳統美德和無私奉獻行為的保護、支持和激勵,守住了道德底線,具有重要的社會導向作用。二是該判決充分適用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同時還依據《民法通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依據,說明審理法官對案件進行了充分的研究,精準把握了案情事實和法律的適用,做出了一份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判決。
編輯: 何方
關鍵詞:劉鑫 江歌 生命權 扶危濟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