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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湖北省荊州市人大代表、荊州市婚姻家庭法學會會長李華成
“離婚冷靜期”并未限制“冷靜離婚”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2021年全國離婚登記情況。2021全國離婚登記為213.9萬對,2020、2019、2018分別為373.3萬對、404.3萬對、380.1萬對,分別下降42.7%、47.1%、43.7%。有業內人士指出,2021年度全國登記離婚人數的大幅下降與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的離婚冷靜期制度有很大關系,那么,從法律角度而言,離婚冷靜期實施后,是否表明離婚條件變得更高?是否意味當事人離婚自由權受到限制?是否說明協議離婚不再方便?本報記者采訪了湖北省荊州市人大代表、荊州市婚姻家庭法學會會長、長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李華成。
離婚冷靜期并未提高離婚的條件門檻
2021全國離婚登記數較2020年減少了近160萬對,數據出來后,有人即稱是離婚冷靜期提高了離婚的條件即抬高了離婚門檻所致。李華成并不認可這種說法,他表示:“民法典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和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是關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條件的規定,相較原婚姻法的相應規定,二者并沒有任何變化。”
比如,協議離婚仍需雙方自愿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一方起訴離婚時,法院仍以“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為準許條件。民法典第1076條(即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和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離婚冷靜期規定屬于程序性事項,相較原婚姻法中協議離婚的“一次親自,當日可辦”,民法典實施后協議離婚的婚姻雙方,則需親自到登記機關兩次,且前后間隔時間為30天以上60天以內。
李華成說,冷靜期制度下,即使雙方均同意離婚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了共識,但若不能做到兩次親自且不能在規定時間前往的,都不能完成最終離婚登記。“設立離婚冷靜期的主要目的是促使當事人慎重對待婚姻,冷靜考慮離婚,并沒有對協議離婚條件門檻有任何提高。”
以人民為中心,多項司法舉措使在法院離婚更便捷
民政部門對于要求離婚的夫妻設置了30天的冷靜期,如果到法院起訴離婚,其難度是不是也增加了呢?李華成說,相反,人民法院的立案登記制和速裁程序縮短了訴訟離婚的時間。在高效司法要求下,到法院起訴離婚,理論上可在短短幾個工作日內全部完成。也就是說,一方選擇到法院起訴,如果材料證據符合法律要求,法院應當場立案并可通過速裁程序辦理。速裁過程中,如果雙方能達成共識,法院可很快依法予以調解確認,并出具民事離婚調解書。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則立即生效。
另外,李華成說,線上立案和“云開庭”減輕了離婚當事人親自到庭的訴累。目前,全國各級法院正加快推進“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服務、智慧管理”建設,通過移動微法院,當事人足不出戶就能在千里之外的法院成功立案;遠隔太平洋的當事人也可參與“云開庭”。新的科技手段下,離婚當事人通過手機網絡和法院線上平臺,不用親自到法院實地立案出庭,就可完成離婚程序。
法院司法便民舉措并不保障“沖動離婚”
在法院起訴離婚,從制度層面而言,時間上確實能夠進一步縮短,對當事人親自前往與否也未作更嚴苛要求,這是不是意味著可以將“沖動離婚”從以往的民政局搬到法院方便快捷地完成呢?李華成表示,并非如此。因為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則不可能獲得法院當場立案,法院的送達通知程序仍要依法進行,法院訴前調解也是必不可少,在法院訴訟過程中,任何沖動不冷靜的離婚當事人都可能因某一具體環節準備不足而中斷程序。
法院對離婚始終保持審慎態度,一樣會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去審查離婚當事人是否符合離婚條件。據河南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2020年河南離婚訴訟大數據分析報告》中的數據,報告收集整理了2020年河南省各基層法院的1912份離婚糾紛判決書,一審判決準予離婚的有490份,訴訟離婚的初審支持率卻僅為25.6%。
法院應依法為“協議冷靜離婚”提供方便高質服務
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對于那些確實感情已經破裂,希望快速離婚的當事人來說,肯定會選擇法院起訴,以實現快速離婚的目的。如此一來,會相應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法院又如何應對?李華成表示,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基礎還是要尊重當事人離婚自由,但冷靜期適度限制下,部分協商一致的離婚當事人確實會充分利用司法便民的相關舉措,選擇到法院起訴進而方便快捷地實現離婚。
李華成以湖北某基層法院2021年的數據為例,其全年受理離婚案件1803件,較2020年1155件增加了648件,增幅高達56%。2021年,該院離婚案件平均審結天數為38天,個案最快審結時間為8個工作日。
“尊重公民意愿,維護其合法權利是法律應有之義,國家機關進行社會治理時應當以服務理念開展。盡管雙方當事人冷靜考慮后的合意離婚并不需要到法院完成,但如果基于效率和方便考慮,在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下由一方起訴另一方同意,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并盡可能快速完成。”李華成認為,隨著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持續實施,冷靜離婚的婚姻當事人選擇到法院“訴訟離婚”的可能會越來越多,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依然要為“協議冷靜離婚”提供方便、高質的服務。
編輯:何方
關鍵詞:離婚 法院 冷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