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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聯合發布《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
人民政協網北京電(記者 徐艷紅)為切實解決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和相關記錄管理不當導致信息泄露,影響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等問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5月30日起施行。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但由于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對封存的主體、封存的具體內容和程序以及查詢的主體、內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導致該制度在落實中出現封存管理失范,相關部門監管失序等問題。
調研發現,絕大多數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未封或者違規查詢導致泄露信息的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試、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視,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無法正常工作生活而無奈走上信訪維權道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在國家層面統一細化相關法律規定,確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全文共26條,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范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后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內容,基本上解決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封存內容力求全面,即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一是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后,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應當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并對相關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二是對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三是對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或者相關記錄封存條件的,也應當予以封存。
封存措施要力求有效。一是對所有的案件材料,應當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加密處理,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紙質卷宗、檔案材料等實質化封存外,特別強調電子數據也應當同步封存、加密、單獨管理,并設置嚴格的查詢權限。二是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臺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臺對接,不得授權網絡平臺通過聯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三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均負有在所負責的訴訟環節告知知悉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人員相關未成年人隱私、信息保護規定的義務,以及規定了不履行該義務的法律責任。四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后,非因法定情況,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查詢程序力求嚴格。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查詢主體。依法嚴格限制了單位查詢主體,沒有國家規定的,有關單位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不予許可。對于個人查詢本人犯罪記錄可以依申請受理。二是嚴格查詢程序,明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記錄。對于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申請,認真審核申請理由、依據和目的,嚴格把關,及時答復。三是明確了出具證明的形式。即對于經查詢,確實存在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應當出具統一格式的、與完全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人員相同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并后附統一格式。四是對于許可查詢的,應當告知查詢單位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查詢目的和使用范圍使用有關信息,不按規定使用所查詢的記錄或者違反規定泄露相關信息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責任追究力求到位。一是明確了對信息不當泄露的法律責任。第20條規定了承擔犯罪記錄封存、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工作的公職人員,不當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應當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給國家、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二是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檢察監督權。
編輯: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