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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茍晶們”被冒名頂替上大學,能依據民法典維護權益嗎?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2日,茍晶在微博上自曝,第一次高考被班主任的女兒頂替上學;第二次高考再次被人頂替。引發輿論關注。
2020年6月24日,山東省紀委監委機關、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部門組成工作專班,與濟寧市、任城區有關單位一起,對茍晶反映的“連續兩年被冒名頂替上學”等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
調查結論表明,茍晶微博所述的部分內容不完全真實,但被“冒名頂替”一事客觀存在。媒體普遍認為,這是一起嚴重侵害公民受教育權的惡性事件。
冒名頂替入學并不是一個新問題。2001 年曾發生過“齊玉苓案”,茍晶事件發生后,也有不少網友貼出了此案的情況。此外,媒體還報道過羅彩霞案。2009年湖南被頂替者羅彩霞為“討個說法”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因“姓名權”受到侵犯而獲得4.5萬元賠償。
法律評析
(1)民事權益如何保護?
茍晶及其他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人,姓名權顯然受到非法侵害;另外,他們的個人信息亦被侵犯,這些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民法典并沒有明確“受教育權”的概念,假如茍晶提起民事訴訟,按照侵犯姓名權、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但是,被冒名頂替上大學,對于“茍晶們”的損害遠大于姓名權、個人信息被侵犯。因此,是否可以按照民法典人格權的規定,將“受教育權”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納入一般人格權的考量范圍,以加強對“茍晶們”的保護,值得研究。
(2)刑事責任能否追究?
從山東省紀委監委機關等部門發布的“關于茍晶反映被冒名頂替上學等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來看,有關人員目前已經受到行政、黨紀方面的處理。
同時我們也看到這樣的表述:“公安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這意味著相關人員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即便對相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也面臨著與追究民事責任同樣的問題。因為,我國刑法中沒有侵犯“受教育權”的相關罪名,只能按照相關行為觸及的其他罪名,比如行賄受賄、偽造證件等予以處罰。為此,不少全國人大代表和刑法學者呼吁修改刑法,加大對冒名頂替者的懲罰力度。
(3)尚需完善法治
茍晶事件的處理,涉及黨政紀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多個方面。但以目前情況看,大家對于處罰力度、責任追究程度和對未來的警示等方面,都感到還有不足。這也表明了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性,表明了在實施民法典過程中還需要更多結合社會生活實際,通過法律適用方法加強對已經出現的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
讀典互動
如何更好維護“茍晶們”的合法權益?
甲委員:冒名頂替侵犯了茍晶的姓名權。姓名起著承載民事權利的作用, 可以讓民事權利具象化。有了姓名,才能讓自然人有與他人相區別的可能,讓個體的民事權利不至于相互混淆。爹媽給孩子的第一份“禮物”就是姓名,民法典可以向里面放入各種權利。
乙委員:除侵犯姓名權外,冒名頂替還侵犯了公民個人信息。茍晶案中,不少環節存在違法處理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適用該條可以更充分地救濟受害人。
丙委員: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生命、身體、健康都予以保護,但受教育權沒有列入。如果受害者僅可以姓名權受侵害為由請求救濟,民法上的救濟顯然不夠。
茍晶姓名權雖然受到侵害,但真正產生較大損害的是受教育權。在受教育權未入民法典情況下,可以擴張解釋民法典第109條即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人人都享有接受教育的發展自由,冒名頂替使被冒名人接受教育的發展自由落空,因此應承擔侵害一般人格權的責任。
丁委員:可以考慮將公民受教育權納入一般人格權中以落實憲法有關受教育權的規定,再通過制定單行法或者司法解釋的方式,賦予公民必要的救濟途徑,明確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此外,國家還可以考慮將受教育權的救濟納入公益訴訟的范疇。
戊委員:人格權包括人格自由、發展人格的自由,如通過接受教育、加強鍛煉、接受治療等使自己成為更完善的人。
可以從侵犯人格自由的角度出發,基于一般人格權,考慮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嚴重程度,侵權后果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以及侵權人的違法獲益程度,給予侵權人以更為嚴厲的責任追究。
己委員:這已不僅僅是民法范疇的問題,還觸及刑法?即使僅在民法范疇中,是僅觸及人格權,還是更寬些?這些問題都值得考慮。
庚委員:對違法當事人給予撤職或降待遇、黨內警告、開除公職的處分是不夠的。違法者違反的不僅僅是民法,其是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值得重視。
辛委員:相較于考試作弊,冒名頂替入學行為更加惡劣,是對教育公平正義的嚴重傷害和對法律紅線的嚴重踐踏。
建議在依法懲處冒名頂替事件所涉違法違規者的同時,通過司法解釋,對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人格權等提高賠償力度;在現行刑法中增加冒名頂替上學、盜用他人信息等相應的罪名。
壬委員:頂替行為惡意改變他人人生軌跡,嚴重踐踏社會公平正義。我國歷史上對科考舞弊案的懲處都是很重的,但如果只依民法典第109條來處理,是不是太輕了?
建議用足用好包括民法、刑法在內的法律,嚴懲行為人;推動此類問題修法,或者作出司法解釋,使今后處理此類問題有法可依,從法律上保證公平正義。
戊委員:2015年8月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將考試舞弊行為納入打擊范圍,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讓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等行為都可以受到刑事處罰。
冒名頂替上學行為并非發生在考試環節,如果適用刑法處罰,只能適用“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罪”“盜用身份證罪”“行賄罪”“受賄罪”等。
癸委員:對受教育權的侵害救濟需要從立法上加以完善。但如何提出有效的立法意見建議,值得認真思考和深入研究。針對考試舞弊,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替考罪”。當前,也有不少人針對近期出現的多起冒名頂替上學案,提出增設“頂替上學罪”。
出一件事增設一個罪名的立法方式,看起來是及時回應了社會需求,但如果沒有理性的社會效果評估,效果則可能適得其反。“醉駕入刑”后造成的許多現實問題告誡我們,刑罰并非在所有時候、所有情況下都是最佳選擇。對于是否入刑、如何入刑以及刑罰的配置,需要深入研究、科學論證、慎重提出立法建議。
(本文摘自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讀書成果《學好用好民法典》一書)
編輯: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