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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一個人借多筆錢,先還哪一筆?
案例
小白因家庭經濟困難于2019年三次向老王借款5萬元、10萬元和3萬元,并出具借條三份。老王在三份借條中均備注利息為“月息1.5厘”。2021年期間,小白曾償還老王1萬元本金,但雙方未約定是償還的三筆借款中的哪一筆。雙方就如何抵充這1萬元本金發生爭執。向同一個人借多筆錢,應先還哪一筆呢?
以案說法
原則上由債務人小白指定履行的是哪一筆債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本案中,小白向老王借款三次,因債務種類相同,這三筆債務之間能夠產生抵充。本案中,債務人小白的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且雙方在債務清償前沒有就抵充進行約定,故債務人小白在清償時指定清償的是哪一筆債務即可,不需要老王的同意。如果小白沒有指定清償哪一筆債務,那么就要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編輯: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