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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不可隨意拋物情節嚴重將入刑

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查處兩起高空拋物案

2023年12月19日 09:36  |  作者:呂金平 呂林彥  |  來源:人民政協網 分享到: 

【簡要案情】

2023年4月23日,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在雙龍街道某小區有人高空拋物,樓下一輛奔馳轎車受損;10月16日,宣威市公安局再次接到群眾報警,復興街道某小區有人經常從居民樓高層向樓下扔外賣餐盒,給樓下居民及路過的群眾帶來嚴重安全隱患。宣威市公安局組織民警通過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最終將涉嫌高空拋物罪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朱某抓獲。

【法律責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和刑事行為能力,其既要承擔民事賠償又要承擔刑事責任。

關于刑事責任,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主要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高空拋擲物品數量較大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造成一定損害等。高空拋物罪不以造成損害結果為構成要件,從法律條文來看,“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即構成本罪。因此,若行為人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存在造成危險的可能,侵犯了公共安全秩序,即使未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亦有可能構成犯罪,比如朝人多的地方扔下一個花盆雖未砸中人,但也構成本罪。另外,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既造成他人傷亡,會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民事責任,高空拋物造成他人傷亡的,屬于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警方提醒】

高空拋物行為不僅會破壞城市環境,更會威脅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行為人高空拋物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讓我們正確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形成人人自律、互相監督的良好局面,共同守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編輯:王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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