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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在網站上推廣廣告有可能涉嫌幫信罪
人民政協網3月21日電(記者 呂金平 通訊員 呂林彥)近日,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通過縝密偵查,成功破獲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抓獲犯罪嫌疑人3人。
【簡要案情】
2023年7月,犯罪嫌疑人張某勝注冊成立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以下簡稱“某網絡公司”),通過網絡平臺提供廣告推廣服務,并招錄被告人張某捷、王某平等人作為公司員工。張某捷、王某平按照張某勝的要求,通過網絡發帖等方式尋找需要做廣告推廣的“客戶”并與“客戶”協商價格。價格談妥后,張某勝將“客戶”的網站鏈接發送給“代理”張某龍(另案處理),張某龍利用他人的正規資質為“客戶”套上合法外衣(即“套戶”)。之后張某勝利用徐某武名下的銀行賬戶收取“客戶”支付的廣告費并扣除傭金,再向張某龍提供的銀行賬戶轉入廣告推廣費用。2023年7月至12月,張某勝等人明知“客戶”的廣告系虛假貸款網站,仍通過上述方式收取廣告費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60余萬元,非法獲利共計20余萬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勝、張某捷、王某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犯罪提供廣告推廣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張某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某捷、王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犯罪構成】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爭議點:第一,為虛假貸款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中的“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還是幫信罪中“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從行為方式上看,前者強調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送詐騙短信、發布詐騙信息等,屬于信息通訊層面的行為;而后者強調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人作廣告、拉客戶或為他人設立的犯罪網站投放廣告以推廣網站、擴大犯罪活動范圍,屬于網絡平臺層面的行為。本案中張某勝等人通過網絡平臺為虛假貸款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符合幫信罪的客觀行為方式。第二,為幫助網絡犯罪推廣而注冊成立公司,后與公司其他人員共同實施廣告推廣的行為,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單位犯罪是指單位為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決策機構決策后,由直接負責人實施的刑法明文規定單位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刑法中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擁有一定財產或經費、能以自己名義承擔責任的組織。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或是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均不構成單位犯罪,而屬于個人的共同犯罪行為。本案中張某勝以招攬非法網絡軟件推廣為目的注冊成立網絡公司,公司成立后亦以通過網絡平臺為非法軟件提供網絡推廣為主要經營業務,應認定為個人犯罪行為。
【警方提醒】
“吸粉引流”是詐騙手段翻新的一種方式。電信詐騙上游犯罪分子通過高薪招錄話務員、推送廣告、直播博主做推廣引流(點擊鏈接、添加社交軟件等)任務,引誘受害人與上游詐騙分子建立聯系,致使受害人成功進入上游詐騙分子預先設立的詐騙圈套,再由上游詐騙分子實施詐騙。在此,警方提醒廣大群眾,注意甄別各類客服推廣宣傳信息,謹防上當受騙。
編輯: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