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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應用型院校校企合作 促進產教深度融合
李俊林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山西省委會主委
校企合作通過分工協作、優勢互補、協同創新,可以加快高校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向企業轉移轉化,推動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進一步促進產教深度融合,從而最大程度發揮高校作為基礎研究主力軍、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和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協同效應。
2018年以來,教育部、人社部、發展改革委等國家部委發布了很多涉及校企合作的政策,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了落實國家政策的“意見”“規劃”“方案”等,但這些政策更多著眼于職業教育發展,專門針對應用型院校校企合作的很少,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有關校企合作的政策多數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從中央到地方,為了有力推動校企深度合作采取了很多激勵措施,制定了專門的涉及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我國校企合作更多是政府為主導,學校和企業的參與主動性不夠強。國外校企合作的制度保障更多選擇通過法律、法令的方式來保證實施。
二是我國對于校企合作稅收工具的組合應用和詳細說明沒有具體的規定,也沒有關于設立校企合作的專項基金,這也導致校企合作的積極性不高。譬如:針對某一種校企合作形式使用單一的財稅工具,缺乏組合工具的使用,可能導致政策效果不夠明顯;有的財稅政策工具提法比較籠統,具體如何應用并沒有詳細提及。德國、英國等國的校企合作政策包括了稅收減免、政府補貼、政府設立專項基金、教育培訓費、購買服務、地方撥款、國家下撥給地方稅款等。
三是國內的校企合作政策,基本都是圍繞職業教育展開,針對高等教育、應用型院校的政策相對較少。應用型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是為國家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符合行業企業發展需要的高級應用型人才,與高職和中職教育培養一線技術人才的側重點不同,但是其應用型特色決定了其在人才培養中必然不能缺少校企深度合作。
為此,建議:一是制定校企合作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校企合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和規范。應用型高校的校企深度合作,要求政府不僅是校企合作的搭橋人,更應該是一位督導者。通過頒布校企合作專項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學校和企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清晰的界定,提升學校和企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是合理使用經濟激勵工具,發揮財稅政策的組合效力。校企深度合作涉及的利益主體廣泛,宏觀上包括學校、企業、行業和政府,微觀中包括學校的管理者、教師、學生和企業當中的管理者和職工。要協調這么多主體之間復雜的利益關系,單一的財稅工具無法發揮出應有的效果,要善于組合使用。
三是設立支持應用型院校校企深度合作的專項資金,加大經費投入。應用型院校人才培養的主旨在于服務地方經濟,地方政府應嚴格保障對應用型院校發展的資金投入。中央政府應采取配套性轉移支付的形式,適當增加對應用型高校的投入,激勵應用型高校深化校企合作。
四是注重政策的落實,避免籠統的提法和缺乏具體的量化標準。每一項政策工具的使用,都應有具體的指標,落實到實施部門、具體責任人,清楚地知道校企合作的權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