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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慶陽市原副市長吳麗華一審獲刑十四年
新華社蘭州4月18日電 (記者 王博)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18日一審公開宣判甘肅省慶陽市原副市長吳麗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以被告人吳麗華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查扣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吳麗華利用擔任環縣縣長、正寧縣委書記、慶陽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項目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多人財物共計3376萬余元。被告人吳麗華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1303萬余元不能說明來源。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麗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麗華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被告人吳麗華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