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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丁亞琳: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
案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是擴大體育服務供給,是破解群眾身邊體育場地設施供給不足的重要舉措。國務院近年來多次出臺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受成本、土地供給不足的限制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難以獲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利用非體育用地建設體育設施,難以辦理項目許可手續;三是社會力量投資運營臨時體育設施相關政策不明確;四是政府對社會力量投資運營場館政策支持不足。
建議:一、制定采取租賃或先租后讓、點狀供地等方式向社會力量供應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用地的具體要求操作流程等實施細則,讓創新舉措落實落地。政府對在城市規劃中按照國家關于體育用地的要求規劃預留的體育用地,探索采取租賃、使用權入股等方式向社會力量供地的辦法,吸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
二、 鼓勵社會力量對現有的室外體育場地利用裝配式建筑、雨棚或氣膜等進行改造升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優化建設程序,明確安全標準,加強安全監管,明確利用移動裝配式、氣膜場館等新型建設技術建設的臨時性體育場館原則上可按照設備或臨時建筑進行報備報批,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簡化辦理程序。
三、 相關部門研究出臺社會力量依規利用公園綠地、廢舊廠房、邊角地、待利用土地等非體育用地建設體育場地設施的規劃建設指引及相關的操作指南,完善設施建設完成后續相關運營許可、消防驗收、交易處置等配套政策,消除投資者后顧之憂。社會力量利用綠化用地、閑置土地和“三荒土地”等建設體育場(館),在不違背城市總體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可按照兼容用地辦理用地規劃手續。室外體育場地設施的使用保有年限原則上不少于5年,5年內不得改變其功能用途。
四、 加大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的政策支持。將按標準提供免費低收費開放服務的社會力量(含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體育場館納入公共體育場館免費低收費開放資金的補助范圍。借鑒北京、成都等地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的獎勵政策,對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并按要求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按照場地類型和投資額給予一定獎勵。對《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政策》進行修訂,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提供免費低收費開放服務的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體育場館納入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享受免收或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優惠政策。
五、 積極支持推廣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方式建設體育設施。依托已規劃體育用地,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政府采取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運營體育場地設施。對于非體育用地,建議由各地自然資源、體育等部門在深入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定期公開發布各地可供建設體育場地設施的土地信息,便于社會力量參與投資。
編輯:崔姝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