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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楊暉: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經濟活動實質認定
案由:當前,我國數字經濟、平臺企業展現了大體量的就業創業承載能力,新就業形態門檻低、上手快、容量大,為專業技能少、受教育水平低、抗風險能力弱的就業困難人群提供了平等的就業機會,展現了我國經濟的活力和韌性。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從事的經濟活動類型多樣,日常依賴平臺進行管理。由于人數眾多、受教育水平低、受限于理念認知等因素,大多數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當前稅法對于經營活動的認定,采取分類和列舉的方式,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具備經營特點的新就業場景不斷涌現,表現出新特征。實踐中,對于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但已經表現出工商業活動特點,自擔成本、自負盈虧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稅務部門在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判別這部分人群經濟活動類型時存在困難,難以快速達成共識,執法成本較高。
建議:一是與時俱進,兼顧法理底層要義和法條表面描述,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從事的經濟活動實質的判定。新業態先行于法律法規完善是客觀規律,現行法律法規描述的是當時背景下的經濟活動,其出臺時還沒有出現新業態,簡單使用基于當時背景的條款管理新業態很可能會造成稅負不公,實質上違背稅收法定原則。在不改變現行制度的前提下,在執法實踐中透過法條表面描述,遵循法理底層要義,該是何種經濟活動就判為何種經濟活動,厘清實質后依法課稅,促進財政稅基穩定。
二是對于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但從事的經濟活動已經表現出工商業活動特點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增加認定其經濟活動實質為經營活動。這部分人群沒有明確收入預期,需要自擔成本、自負盈虧,自己解決自己就業,也為他人提供了就業,是新時代的新個體經濟,是最需要穩就業的人群。增加認定其經濟活動實質,有利于稅負公平和高質量充分就業。
三是共建共治,針對新業態發展中出現的較難判別的新就業場景,由地方稅務部門逐級上報研究,增強稅收執法的可預期性。發揮平臺企業更近距離觀察和服務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實踐優勢,平臺企業積極向稅務部門匯報。通過穩預期激發經營主體活力,以更優稅收環境服務中國式現代化。
編輯:董雨吉